中学生早恋酿悲剧 17岁男生遭硫酸毁容

发表:2007-01-02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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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女)有期徒刑十年,并附带民事赔偿20多万元。 未满18岁的杨某与张某(男)同为洛阳市某重点中学高三学生,高一时,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张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杨某误以为张某“移情别恋”,绝望的杨某遂在市场上买来浓硫酸装在自己的水杯里。2004年10月23日21时,杨某找到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杨某手拿装有硫酸的水杯对张某说:“真想泼到你脸上,”并拧水杯盖未能拧开,张某误以为杯中为饮用水,激动之下接过水杯,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头上,致使头、面、颈、躯干及四肢等部位被硫酸烧伤。

法院认为,杨某购买硫酸时,就已经开始了犯罪预备,在主观方面,当不知内情的被害人张某从其手中接过硫酸、打开盖子并浇向头顶时,在一边旁观的杨某既没有提醒、更没有阻止,这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又不设法阻止,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在客观方面,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受害人的终身残疾,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可惩罚性,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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