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开启中国司法史上公权私用的“先河”?

作者:小草民 发表:2007-05-18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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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稷山县(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

5月1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在庭审中,“诽谤罪应该由县委书记自诉还是应该由检察机关公诉”及“被告写匿名信是正当的举报还是诽谤”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被告人的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常的举报行为,举报内容基本真实,根本不构成诽谤罪。该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诽谤个人案,开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先河”,而这样的“先例”决不能开,否则,公权就可能变成个别人的私权。(据《人民网》2007年05月17日报道)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里,谁在开启中国司法史上公权私用的“先河”?

事实明摆,是一些地方上的市县委书记们一再开启中国司法史上公权私用的“先河”。这些官员是开启中国司法史上公权私用“先河”的生力军;这些官员是轻而易举地把辖区内的举报人,定性为有罪;这些官员是易如反掌地把反映市县委书记问题的人,定性为诽谤;这些官员发誓要把“对现实不满”的人,传播民谣顺口溜、打油诗短信的人,统统都拿来开罪判刑……所以说,就全国地区而言,发生的山西稷山“诽谤领导”案,也不是首例。多年来,能够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报道的就有:莆田“诽谤领导”案;彭水“诽谤领导”案;五河“诽谤领导”案;稷山“诽谤领导”案等等好多起。这些案件有三个共同特点。

第一特点。市县委领导官员,不惜动用所有公权,强势打压民众的表意方式。每个案件都可以看到有国安、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人大甚至媒体等公权参与的影子,案件最后是按领导的意思,千方百计地折腾举报人、反映问题的人,千方百计地定罪、判刑等等。从莆田、彭水、五河、稷山等地的“诽谤领导”案都能清楚地看出,那些本该相互制约的部门,竟然是口径高度一致,竟然是行动高度一致。不难看出,地方领导是用高度集权来扑灭不同的声音,其采取的手法,其进行的力度,丝毫不亚于几百年前、几千年前家天下的皇帝们搞的“文字狱”暴行。

第二特点。市县委领导官员,不惜为滥用公权,为非法执法,寻找貌似正确的借口,好更名正言顺地进行公权私用。如稷山当局称,公诉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是“该材料寄出时,正值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其内容在稷山县各界广为传播,严重危害了稷山县的社会秩序,给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带来了严重损害。”又如莆田当局指控,梧塘镇党委书记林国奋反映了县、市主要领导的问题是诽谤,传播了“对现实不满”的民谣顺口溜、打油诗是诽谤,是在扰乱了莆田社会秩序,是在影响了莆田经济的发展。彭水当局说教委干部秦中飞所为,五河当局说教师李茂余和董国平所为,都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造谣诬蔑、混淆是非、诋毁他人、是构成诽谤的犯罪行为。可见,在公权私用的官员们辖区内,他们都在借这样冠冕堂皇语言,来欺骗民众,来蒙蔽民众。说什么整饬社会风气,说什么维护社会稳定。其实,说穿了他们在躲避民众的监督,是在公权私用滥用,目的是为了掩盖当地乃至个人的腐败。

第三特点。市县委领导官员,先行定罪名,再搜集与罪名相似的罪证,以诽谤欲加之罪贯穿整个办案过程,实施一连串的非程序操作。许多法律专家分析:在“山西稷山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3干部的诽谤领导”案;在“重庆彭水秦中飞的诽谤领导”案;在“安徽五河李茂余、董国平两教师的诽谤领导”案;在“福建莆田林国奋的诽谤领导”案……这一系列具体的诽谤领导案例上,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根本是构不成诽谤罪的要件。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市县委领导的强有力介入,最终是以诽谤罪治之。如林国奋还再加上“对现实不满” 、“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另类的莫须有罪名重治。一句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有权就是要,实施先定罪名,作有罪推断;后行非程序操作,把原本自诉案件定作公诉案件;再把举报人、反映问题的人,一个一个地搞成罪犯,全方位实现公权私用,彻底掩盖腐败。

目前,腐败已经渗透到了中国社会的很多层面。大的层面腐败,如有陈良宇、邱晓华、郑筱萸等等,这是直接危及国家政治经济基础。小的层面腐败,在于民众对腐败的认同感和无可奈何感。而呈现在中国各个层面上的腐败,每一级,每一层,都有自己的表现特色。在市县主要官员层面的特色尤为突出。因为,在县市级除了外交、军事、国防没有,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由于市县的权力过大,又难以监督,集权覆盖整个辖区,涉及到方方面面。要么是腐案一查,撕开复杂关系网,暴露出窝案串案;要么是腐案不查不抓,维持表面上稳定,贪官仍人模马样。正因为如此,造就了市县主要官员更多的是,勇敢地选择公权私用,掩盖其腐败。

按制造“诽谤领导案” 官员的逻辑:(一)要把举报人、反映问题的人,一个个搞成罪犯;(二)要把表达、反映老百姓心中不满、愤慨、不平的人,一个个搞成罪犯;(三)保持任期内辖区不反腐败或假反腐败,才能保障当地社会、官场上的稳定;(四)强有力地掩盖任期内的腐败,才能赢得当地稳定的官心。他们认为,只有这样,辖区内似乎就稳定了,任期内似乎就有了政绩。这些制造“诽谤领导案”的官员,实际上往往本身就是腐败者。其目的就是为掩藏自己的丑恶罪行,利用“稳定压倒一切”的名义,制造“诽谤领导案”,进行恐吓和阻止民众们的反腐败,以实现能够长久 “稳定地腐败”。

制造“诽谤领导案”的歪风邪气从莆田一开启,各地各级腐败份子如群起效尤,“诽谤领导案”成为腐败份子手中一件可以隨心所欲,并且无往而不胜的利器,轻而易举地置各地反腐人士于死地甚而殃及亲朋好友。

1996年10月初,莆田市当局动用了政法委、国安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等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以查举报、查民谣顺口溜,作为重大政治案件来专项特办快办。1996年11月6日,莆田当局把举报市县委书记贪污腐败的莆田梧塘镇党委书记林国奋以刑事拘留、逮捕。1996年12月27日,莆田当局指控林国奋为“对现实不满、诽谤县、市主要领导”,并强加上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提起公诉。1996年12月30日,莆田当局把林国奋判刑6年。为此株连了好多人。所以说,发生在福建莆田的“诽谤领导案”,是开启中国司法史上公权私用的“先河”。

2006年5月份,重庆彭水县教委干部秦中飞,因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打油诗的短信,对当地存在的一些现象进行了讽喻,彭水县动用了公安、国安、检察,被公安、检察部门以涉嫌诽谤领导罪刑事拘留、逮捕,送进看守所关了一个月多,涉案株连很多人。

2006年9月,安徽五河县教师李茂余和董国平,通过手机短信,针砭五河县时弊的“顺口溜”,表达对学校人事安排不满,定为诽谤领导罪。五河县动用了公安、国安、监察局、人大、教育局、电视台,警察上门搜家,通宵审讯、拘留10天、降级、撤职,记大过处分,罚款500元。

2006年3月,山西省稷山县(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文章寄出10天后,他们招来了警方的调查,南回荣和杨秦玉同时被拘留。薛志敬被网上通缉,2006年9月3日在太原被捕。2006年底,薛志敬被免掉所任职务。2006年8月8日,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对杨秦玉、南回荣提起公诉。8月21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秦玉和南回荣犯诽谤罪。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2007年5月1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

从1996年发生在福建莆田的“诽谤领导”案,到2006年,发生在重庆彭水的“诽谤领导”案,再看发生在安徽五河的“诽谤领导”案,紧接着发生在山西稷山的“诽谤领导”案……这样接二连三地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一串串“诽谤领导”案,不是说明了中国政治生态的恶化,又是什么?福建莆田、重庆彭水、安徽五河、山西稷山四地,时差十年,地隔黄河,跨越长江,东南西北,竟不谋而合。从四地当局对“诽谤领导”案大张旗鼓的调查、治罪,使得四地民众有一种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甚至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的危态。更是证明了当局明目张胆地保护腐败!对 “因言获罪”的林国奋、秦中飞、李茂余、董国平、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等同志,无异于封建社会搞“文字狱”的牺牲品。

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一串串“诽谤领导”案 的结局,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所以,善良的民众,一定要认清制造“诽谤领导案”的真正险恶居心,他们不仅开启了中国司法史上公权私用的“先河”,而且是在重演封建社会搞“文字狱”的惨剧。他们是破坏国家民主法治的罪魁祸首!他们是祸害国家、祸害人民的罪魁祸首!

中国当前反腐败的现状,仅此停留在官方的力量发挥作用上,群众向官方反映,然后由他们来反腐败。腐败症结的关键就在于体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很多市县委领导官员恰恰是腐败的核心,基层的腐败也往往是上行下效的结果,这种反腐败模式是不能有好的结果。这就产生了上演一串串“诽谤领导”案的现实基础,开启了中国司法史上一桩桩公权私用的“先河”。 中国的反腐败,如果没有全体民众的参与,如果没有社会上各阶层的参与,如果没有民主制度的保证,如果没有独立司法制度的保证,如果没有开放的新闻舆论监督,如果没有对权力进行公开的、透明的、全方位的监督,其反腐败肯定是不彻底性的,也会沦为宗派与派别斗争的产物。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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