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捡金案”留下的法律疑问

发表:2009-09-2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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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受关注的深圳"捡"黄金女工丽案终于有了结果。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梁丽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丽,由受害方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决定。(《新京报》9月26日)

按常理推断,此案将画上句号:梁丽重获自由,国家不再追究,珠宝公司刑事自诉的可能性并不大。梁丽因为"捡"黄金,从可能判无期徒刑的边缘,到今天洗去"盗窃"罪名,经历了大喜大悲。但仅仅是不起诉获释的结局,似乎离民众对公正的期待,还有差距。本案留给我们不少法律的思考空间:

其一,民意和司法机关如何良性互动,司法怎么才能得到民众的信任?从许霆案以来,草根式的个案监督已经成为现实。司法的专业判断,不能背离实现令民众心服口服的实质正义的初衷。没有得到百姓普遍认可的法治,不可能是正义的。所以在网络、传媒发达的今天,司法机关不是受所谓舆论的"干扰",而是应以公开透明的程序,缜密严谨的法理,面对无数双眼睛的监督,树立司法权威。

从本案看,"阳光办案"工作有待改善。本案去年12月案发,今年5月媒体报导后引起热议。报导中几个细节成为舆论和法律人士严重质疑司法公正的焦点,包括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主动上交黄金",这些若属实,则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明显欠妥。但从5月份相关报导出现并引起质疑以来,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澄清,只是日前决定不起诉梁丽之后,才公布案件详情,称有关报导不实。梁丽案不涉及国家机密,面对公众质疑,司法机关本应及时响应,而不应听任质疑乃至误解流传了4个月,听任它们的负面影响扩大。现在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才公布案情,更像是为自己的决定做出旁证,其公信力自然要打折扣。司法机关应努力主动向社会通报案情,这样才能避免民众对法律的误解,让民众信仰法律。

其次,通过梁丽案,我们应反思中国的刑事拘留制度和理念:不适当地长期羁押嫌疑人,将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梁丽被整整关了9个月,几乎用尽羁押期限。出狱时她已经精神恍惚、面色苍白,不时会犯头晕,走路也东倒西歪。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目的,并不是"提前惩罚",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嫌疑人没有妨害办案的可能,特别像梁丽这样的"捡"黄金,既是"偶犯",又不是恶性暴力犯罪,没有必要因为司法机关内部对于案情的争议,一定要关着嫌疑人。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既是中国法治文明的要求,又是当事人的天然权利。

其三,梁丽"不起诉"后,她如何获得补偿。检察院已经决定不再公诉梁丽,即其盗窃罪名不成立;而此前司法机关正是以"盗窃罪"抓捕并羁押其9个月之久。很明显,从正义"常识"看,梁丽是被"错抓"的,政府应该给梁丽一个"说法"。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却和这种朴素的正义观之间有严重的"落差"---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比较狭窄,梁丽的"错抓"被排除在外。按《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梁丽涉嫌的"侵占罪",就属于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而被司法机关羁押了9个月,最终并没有被起诉的梁丽,将很难得到国家赔偿。期待新的《国家赔偿法》能够解决这个法律盲点。

梁丽案虽已告一段落,但中国式的法治之路,还有待每一个中国人的参与和探索。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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