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致信全国人大

发表:2011-11-17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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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出台《精神卫生法》,杜绝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

据中新社报道,11月14号,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彭宝泉、徐武、陈国明(化名)、高作喜、周铭德,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的黄雪涛律师说,这封公开信的5名作者都有着惊人相似的背景经历:均是未经本人同意被强送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监护,被代表。

曾发布过《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的著名律师黄雪涛曾经无偿代理徐武的“被精神病案”。

她表示,中国现行法律在精神病诊断和监护权制度方面存在漏洞。

“一个是监护制度的设立,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第二个问题是在监护制度面临一个被监护人的诉权方面,在民诉法里面就规定了由监护人来做法定代理人。这样一个法定代理的关系是导致被监护人想去提出一个司法救济就是起诉这个监护人有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就变得法律逻辑上的一个不可操作了。”

“被精神病”受害人彭宝泉、徐武等人的建议信中还提及,为了保持《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一致性,使得两部法律在此领域的规定能够互相衔接。

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应当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确认非自愿住院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司法鉴定等相关事务,目的同样是防止强制收治制度被滥用。

黄雪涛律师非常赞同这一建议。

“这个领域里面很大量监护关系的设立,也是没有司法法官、没有司法程序,导致很多滥用监护权。不管这个监护权是被近亲属乱用,还是被社会其他的一些比如说单位、街道办或者其他的人去主张声称有监护权的时候,他就会利用这监护权去做出一些侵犯被监护人的这种权利。”

北京的维权律师莫少平说,杜绝被精神病的现象,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个本身作为精神病的确认应该有更加严格的一个程序来确定他是不是一个精神病人?这应该从纯粹的专业的角度来进行鉴定。不能从司法的角度。这是我第一点意见;第二点意见,当然除了专业的精神病鉴定之外,能不能最后导致一个他是精神病人,然后丧失了行为能力有一个司法审查这道程序。就是说第一道程序是专业性的,第二道程序应该是司法性的。在中国目前的这种状况下,这两方面都不够完善。”

黄雪涛律师认为,中国出现被精神病的现象深层原因是精神病的非自愿治疗商业化,正是由于精神病院的产业化运作,有利益可追,就会有那么多不该被收治的人被收治,而且由于立法缺位,用医学标准替代法律标准,使得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掌控在医生的手上,医生成了法官,可以剥夺个人人身自由。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并修改有关刑法,以减少利用精神病迫害弱势群体的案件。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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