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與歧視從孩子開始 流浪和乞討等同違法

發表:2001-07-29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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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

《北京晚報》消息,去年當地政府出資在石景山區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開辦正規學校,而且在該市還是頭一回。而目前這個區有外地人自己開辦的20所小學、1所中學,辦學條件與師資"極差"。

對辦學條件的審批制,看似為了保證辦學質量,卻使得很多孩子連聊勝於無的教育都難以享受。如果說政府為打工者的子女提供了接受義務教育的基本條件,"極差"的中小學校根本就不會有市場。打工者不想把孩子送到好的學校讀書嗎?

這與當年美國設立專門的黑人學校又有什麼不同呢?

我們流浪要飯的權力也要剝奪嗎?

在美國,窮人有露宿街頭的權力!

在舊中國,安徽鳳陽人"奴家沒有兒郎賣,背著花鼓走四方"。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或者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就會被收容、遣送。

上海《新民晚報》2000年9月1日的一則報導:"從現在起到9月底,本市警方將出動100臺巡察車輛,用於收容在街頭的流浪、乞討、露宿、賣藝等外來'三無'盲流人員,以維護本市的治安穩定和國慶期間的良好社會秩序。"

流浪和乞討等同於違法!

除了流浪、除了乞討、除了露宿,他們還有什麼罪過?他們違犯了治安管理?沒有!他們涉嫌犯罪?也沒有!

他們中間也許有什麼江洋大盜,難道要"寧可錯抓一千不可放過一個"?如果他是一個天生犯罪人,把他驅逐回原籍,難道就會變成良民?或者殺人放火那也只能在農村?!

也許你不願意見到城市有貧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幾百元的農民生活的農村又叫什麼窟呢?!如果農村比這種狀態要好的話,他們會到城市來?

退一步說,如果我想漂泊四方,為什麼不可以選擇流浪要飯這樣的生活方式呢?

如果瞎子阿炳活在今天,在上海地鐵口拉著低沉淒涼的二胡小調,等待他的是什麼樣的命運呢?是被警察扔進收容遣送站!你將聽不到《二泉映月》的優美旋律!

城市居民失業了,還有一份救濟金。農民碰上天災人禍去領什麼?連一個公民在貧困潦倒時尋求社會救助的自由也要剝奪嗎?

"飢餓是什麼滋味,是苦是甜,對國家來說是無關痛痒的,它把挨餓的人拋進監獄,或是流放出去"?馬克思所批判是我們嗎?

一個農民,可能曾經為北京或者上海市政府交納幾十萬元的稅款,今年時運不濟破了產,被迫流浪街頭,是沒有最低生活保障的,等待他的只有收容和驅逐!

一個身強力壯的小夥子因為從事城市政府限定的危險工種,不幸的事故使得他殘廢並徹底地喪失了工作能力,等待他的也是同樣的命運!

根據 黃鐘《天啊!這就是我的祖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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