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鄭貽春被控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二審辯護意見

作者:作者:高智晟 發表:2005-11-08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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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自由作家、無罪的公民鄭貽春已被關押了近一年,這是鄭貽春以及一切對中國法治前途還抱有幻想者正在面對著的沈重現實。

審判員,對無罪公民的關押是非法的,同時也是反動的。而對無罪公民的有罪判決則更是反動的,同時它又是荒誕及野蠻的。原審法院就作出了這樣的判決,二審法院將在面對這樣既有判決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選擇。

審判員,保護無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世間一切法律及法院價值的核心。原審判決的荒誕、野蠻及反動現實地表明,這個法院是完全選擇了這種角色的反面,它又為中國本已惡名遠著的司法審判再添最為惡劣的新例。我有必要特別強調,無論本案二審如何結論,它無疑無以救贖我們本已名聲狼籍的司法審判現狀,但每每類似惡劣的判決,都將使一批法官個人的名字與非法、無恥及野蠻無限久遠地聯繫在一起,法官個人若在乎這種聯繫是這樣案件重新結論可能的希望所在。下面,我將本著事實與法律,談及以下辯護意見,希望法庭採納。

一、鄭貽春被指控的行為完全是屬於寫作和言論,受憲法和國際條約關於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1、鄭貽春的寫作自由受到《憲法》第35條言論自由原則的保護。

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言論自由既已寫進《憲法》,法院及法官就不能仍不顧應有的顏面,不但不去以身體力行的保護,反而予以野蠻打壓,這豈不是置執法者自身於完全的無賴及反動的境地!這實屬當今世界司法史上最為奇特、亦屬最為荒謬的現象。以言治罪,是從封建社會以來就被證明了的是最不人道、最為黑暗、最為殘酷和最為無恥的惡行。以言治罪的政治罪惡,在主流世界已經式微或瀕於絕跡。而在我們的社會裏,卻仍在以國家的名義施以強力暴用和濫用,這不僅是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害,也是對國家法治實踐的極大危害,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最主要障礙,它是造成現存社會最不和諧的因素和最主要的禍根。

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鄭貽春發表的批評性言論,正是其作為公民行使這種憲法權利的具體表現,憲法保護的行為,何罪之有?

2、鄭貽春的寫作自由受到國際條約的保護。

《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9條宣布:「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宣布:「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它媒介。」

可以說,言論自由是人類文明的共識,是幾千年歷史發展的制度成果,是人之所以為人的重要條件。一個國家,只有保護最低限度的言論自由,才能成為一個在國際社會中有資格和負責任的成員。扼殺言論自由,就是自絕於人類文明之外,與普遍的人性價值相違背。中國政府已加入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就必須遵守這些在「言論自由」方面最起碼的政治文明標準,否則根本不可能取信於國際社會。言而無信何以立身,中國應該成為國際大家庭中一個負責任的成員,而不能因為政府的恣意行為而被認為是一個無賴。

3、捍衛鄭貽春的寫作權利,就是捍衛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之一--言論自由。

審判長,保障言論自由是有價值的,這種價值並不僅屬事涉鄭貽春的罪與非罪問題。

言論自由能夠舒緩社會的衝突和壓力,能夠及時發現問題並使問題的解決考慮到各種意見。言論自由能夠使各階層各行業的人們進行健康的溝通和互動,能夠為公民和決策者提供暢通的交流渠道,能夠使社會制度既包容人們的分歧又保持良好的秩序。言論自由能夠擴大執政者的代表性從而保持政治的活力和穩定。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可以使公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減少腐敗的機會從而使社會更加公平。

一個言論自由的體制能夠最大限度地激發其成員的創造力,從而最大限度地達到物質財富和精神文化的繁榮。多樣化的需求、多元化的思想、不同的個性和稟賦、分散的知識和技能,單靠中央計畫機關的安排絕不可能成功;相反,扼殺言論自由造成的是萬馬齊喑、人人自危、政治腐敗、道德淪喪、餓莩遍野,中國,在這方面是有著最沈重教訓的。

言論自由是接近真理的必要條件。真理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和在過程中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過,「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我們社會的言論管制建立在壟斷的真理觀基礎之上。某種主義被認為是唯一的、永恆的和絕對的。在某種經典或某個集團對這個經典的闡釋之中包含著歷史的全部啟示和生活的全部答案。這樣,人人獲得真理和生命意義的最經濟的方法產生了:那就是接受和服從教條和領袖的最高指示。但是這種唬人的意識形態在網路時代顯得太荒謬了。

即使沒有言論自由對政治、社會、經濟、真理和文化的這些功能,作為一個普通的公民、生活在世界上的個體,也有理由認為:一個人即使再富有、地位再高,如果不能獨立地思考、自由地獲取信息和表達見解,如果不能選舉和批評自己的管理者,他/她就仍然過著缺少尊嚴的生活。扼殺鄭貽春的寫作權利,就是在挑戰我們作為人的基本尊嚴。控制思想和言論、監視人們的信息交流等於把人看作是不能自治的客體,是需要被看管的瘋人、不能辨別是非的弱智或需要被引導的孩子,而不是把人當作自由意志的主體。

4、任何直接或變相的「以言治罪」行為,都與現代政治文明及和諧社會建設格格不入。

任何直接或變相的「以言治罪」行為,都與現代政治文明及和諧社會建設格格不入,而只能證明一種政治的黑暗和專制的罪惡!「以言治罪」不僅嚴重違背了全球政治文明發展的主流,也嚴重違背了我國領導人「以人為本」和「依憲依法治國」的口頭承諾,更嚴重地危害著政府的誠實及公信力和國家的安全穩定及榮譽威嚴。「以言治罪」這種地方司法反動勢力的倒行逆施行為,只會適得其反--在開放的國際環境和現代政治文明的大趨勢面前,我國人民與廣大知識份子正日益覺醒。公開地、持續地「以言治罪」,無以阻擋得了當今浩蕩前進的世界潮流?!更不能荒唐地認為如此即可封得住億萬人民和千萬知識份子之口?!基於對《憲法》承諾真實的信任,鄭貽春的言論是心直口快的血性正義聲音,任何有良知、有人性和有理性的人聽來,都會認為這是敢講真話的難得之聲,是中華民族的救國救民的真理之音。如果把這種不同的可貴聲音也要定為大罪而動輒加以刑責,這樣的「以言治罪」,乃無疑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和一個社會的最大災難和不幸!我們華夏五千年來的災難之所以延綿不絕,就是因為一直都沒有停止過「以言治罪」,和不能徹底消除文字獄的緣故。

「中國社會之所以沒有真正高度自由地發達起來,蓋因為我國公民一直都沒有徹底實現真正自由言說的、作為人與動物唯一區別的自由表達的話語權利」。正是由於多年來我們的社會沒有言論自由,致吏治腐敗、濫權枉法等社會黑暗得不到揭露和批判,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革除!既然執政黨的黨內監察機構與執政黨掌控的電視廣播報刊媒體不能有效地行使拒腐反腐的社會職能,體制外的批評與民間性的言論監督就是完全正當的。這是一個社會保持健康發展的必須。也是一個國家的政治生活興利除弊,保持康正清明的必須。同時也是一個執政黨保持進步性的必須!言論再激烈,說到底不過是在語言層面,最多是言辭過激,根本不能構成犯罪。就其性質而言,是「非暴力」的,也是理性的,不應加以封殺,而應虛心聽取--一個明智的執政集團,若想真正依法帶領國家和人民走向幸福自由的安康之路,就應當傾聽和吸納這類批評。

歷史證明,沒有言論自由的社會,必定會是腐敗滋生的社會;不允許言論批評的社會,必定是罪惡黑暗的社會!世界歷史已全面進入21世紀的文明新時代,國家正在大力提倡構建文明和諧社會,而原審法院判決卻肆無忌憚地封殺自由的言說批評,文明安在?和諧安在?!「以言治罪」也許可以在小范圍內得逞於一時,卻因其與文明開放時代背道而弛,無疑是給我們國家的政治形象抹黑!必然受到國際社會的嚴厲譴責!帶來難以自圓其說的尷尬!造成一個國家健康發展的被動局面」!

二、刑法105條第二款關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規定,明顯違背憲法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明顯違背國際條約和普遍公認的人權標準。

1995 年,國際言論自由保護組織在南非約翰內斯堡的人權會議強調,「言論自由不得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加以限制」。會議通過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將「維護國家安全」、「政府面對來自外部或內部的暴力或暴力威脅,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的能力」。該《原則》特別說明:「和平地行使言論自由權不應當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它最後指出:「為了保護政府名譽免於難堪,掩蓋政府錯誤行為,推行某種意識形態,為政府行為進行保密,或者鎮壓社會的不穩定而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權,都是不正當的。」這意味著公民批評政府的決策和政策等言論,屬於國際公認的言論自由範疇。

按照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任何法律、法規不能與憲法相牴觸。《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外延,侵犯了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確認的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屬於違憲的條款。《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的模糊性和被濫用,將威脅和剝奪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也將嚴重損害中國法院在民眾中的形象和中國政府在國際上的聲譽。同時,這與政府在人權保護上和國際接軌的一系列努力不相合拍,明顯違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以國家安全的名義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只能發生在公民的「言論」足以產生危及國家政權安全的現實後果或即刻而現實的暴力危險之時,這是被世界各國普遍公認的法學原理和法治原則。

三、鄭貽春的行為不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要求主觀方面具有以暴力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現行政體的動機;在客觀方面必須有主張或支持以非法治的暴力方式顛覆國家政權的煽動行為。

1、主觀方面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

鄭貽春在主觀上絕不可能去要顛覆國家政權,他對這個國家充滿熱愛,是一個具有良知的憂國憂民的獨立知識份子。時至今日,控方也沒出示任何能證明他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的證據。

2、客觀方面沒有的犯罪行為。

鄭貽春的文章僅僅是和平地表達某方面的政治異見,這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相去甚遠。所謂「和平」是指,文章本身就是一種和平的表達方式。顯然,鄭貽春除了寫文章外再沒有其它任何可以稱為「煽動顛覆」的行為;鄭貽春發表文章的方式是和平的,他只在網際網路上發表文章;鄭貽春文章的內容是和平的,他沒有在任何一篇文章中煽動具體的暴力行為。鄭貽春先生發表的文章都是基於知識份子的立場就現實問題進行的嚴肅思考。另一方面,縱觀全案,控方始中出示不了任何能夠證明他存在具體煸動顛覆行為的證據,足見一審有罪判決的離奇。

鄭貽春先生對中國當下的社會政治現實有極其敏銳的洞察力,並能夠通過富有激情、富有個性的文字表達出來,比如對「五星紅旗,你的名字比我生命更重要!」這句歌詞的分析,就相當精彩:沒有什麼東西比個體的生命更重要!國家、政府都是為了保護個體自由和生命而存在,否則就既毫無意義,又缺了人性。

比如《刪除教科書上的一切謊言》,關於太空中肉眼看到長城的謊言和其他各種謊言,對學生的流毒很深,不利於中國青年形成獨立的思考習慣,這種揭露謊言、提倡說真話的勇氣,令人欽佩,怎麼就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呢?他的《統治中國的十大制度性謊言》、《不許爭論的中國》不乏真知灼見,堪稱漢語爭論的優秀之作,這種文字如何能夠顛覆國家政權?比如他在文章中寫到:「司法必須從與政府的糾纏關係中解放出來,中國大陸未來的議會應該為司法制度的獨立花消做出客觀預算,從而徹底根除司法依賴於行政並與黨政機關勾打連環的恐怖局面。」看了這樣的文字只能是更加理解現實,更具有歷史責任感和緊迫感,怎麼會想到去顛覆國家政權呢?退一萬步說,即使有人看了這樣的文章之後思想發生了轉變,作出了反政府的行為,那又怎能把罪行歸於文章的作者呢?難道賣農藥的人要為利用農藥的謀殺者的罪行承擔責任?農藥是為了讓莊稼長得更好,而不是為了讓人犯罪的。因此,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控鄭貽春,是對《刑法》第105條第二款濫用。近些年許多僅僅是批評性的、非暴力訴求的議政言論,都被強行定性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樣實質上等於取消了《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確認的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當前司法機關判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標準已經完全背離了憲法、刑法的規定標準,也背離了人民大眾心目中最樸素的是非標準和正義觀,更背離了學術界對於公民言論自由權的最起碼的認知。如果鄭先生被判有罪,將是明顯背離法律的。那只能說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一罪名已經完全由某種不可預測、不可確定的政治標準而非法律或司法的標準所操縱。

四、偵查、起訴和原審審判的過程嚴重違反程序。

1、原審違背了法院獨立審判案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原則。

原審判決前,營口市政法委始終操控著案件的偵察、起訴及審理,將對一個公民的審判程序當作是這個政法委的內部日常工作安排,這種赤裸裸踐踏國家《憲法》原則的惡行,必然造成判決的不公正及判決的非正當!法院的獨立審判原則,當然涵指上下級法院的獨立審判,原審判決前又上演了一出向上請示的醜劇,同樣也違反了上述《憲法》及基本原則。

根據中國政府1998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之規定,「簽約國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凌駕於憲法和國際法之上」,原審判決明顯違反了上述公約。

2、原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原則。

《刑訴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原則。原審的荒誕和執法者對國家法治目標責任的完全墜落和頹廢以及他們對法定標準的任意性態度,無不至令人徹底失望的地步。審判人員令人不可思議地完全放棄了對國家憲法及法律原則的捍衛,完全放棄了對法律人應有的職業尊嚴的捍衛,更不可思議的是,執法人員根本上是放棄了對自身作為人的基本尊嚴的捍衛,完全成了政法委及上級法院操持的工具,並完全不把這種現狀視作是人的或者是職業人的恥辱。諸如:原審中,鄭及他的家人每每催問不同階段的具體承辦者案件的進展或有關信息時,被問者無一例外的是表情木然地答曰:「要等政法委的決定(或者是我們已向上級法院請示),怎麼定也不是我們說了算」。這是何等令人恐怖的法院審判現狀,這等於已赤裸裸地剝奪了他的實體權利,在此,辯護人要特別提醒遼寧省高級法院,希望你們理解一個無罪公民對上訴審價值的熱切期望,認真對待事實及法律的價值問題,以證明你們作為中國人、作為法律職業人存在的價值。

3 原審判決嚴重違反《刑訴法》第43條之「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收集證據」的原則。

原審判決稱:「被告人鄭貽春在第一次庭審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第二次庭審時,鄭貽春否認犯罪」。這完全是一審期間控方和公安機關合謀欺騙收集證據的結果。而這種欺騙得逞的基礎是對鄭貽春長期的、變相的非人道的逼供安排。從現有的審訊筆錄可以看出,一次訊問時間持續10個小時以上的情形出現過多次。6月20日左右,營口公安局、檢察院同時來人找到鄭貽春說:「鄭貽春,上面準備對你寬大處理,你有希望了,挺好的局面,另外有點小事需要你配合一下,我們需要什麼你就配合什麼,對你,對任何人都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鄭貽春輕信了他們。因為鄭貽春當時認為公安局和檢察院都是國家機關,而且是共同的很正式地找鄭貽春談話的。另外,他已年近 50歲,身患嚴重的糖尿病,當時失去自由已經8個多月,在看守所裡吃、住的惡劣程度常人無法想像、更無法承受。為了逼鄭貽春「交待犯罪事實」,將鄭貽春長期和那些殺人犯、搶劫犯、強姦犯關在一起。希望早點獲得自由,也非常惦念已經75歲的老母親,因此迫於無奈,違心地按照公安局和檢察院的要求做了所謂的口供,鄭貽春已在一審開庭時正式當庭宣布:那份口供是在長期變相逼供及誘供情況下的虛假證言,與事實不符,已當庭依法翻供!

公安局、檢察院騙供,誘供是無恥的違法行徑!他們利用了鄭貽春急於獲得自由的心理,以長期變相逼供,採用非法手段誘供然後又拿鄭貽春的被誘騙的所謂「口供」,加重迫害,這是鄭貽春有生以來第一次進牢房,被惡劣人性者的卑劣技倆欺弄,實屬奇恥大辱。而這兩個國家機關竟然明目張膽地蔑視憲法、踐踏法律,對鄭貽春是雪上加霜,落井下石。這究竟是他們的獨斷專行還是受到何人指使?!中國的憲法和法律還有沒有尊嚴和正義可言?!!!公民的權利究竟從何體現?!!!文化大革命的隨意陷害公民的慘劇還要上演多久!

4、把私人通信作為證明自己有罪的材料,嚴重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及隱私權;也明顯違背「任何人不得自證其罪」的普世原則。

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了上訴人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社會行為。

1、原審對所謂犯罪事實的指控荒唐至極致,是在當今人類制度文明國家裡絕對不會發生的指控。

原審起訴書的「指控的事實」,還不如直接叫作是鄭貽春的「文章目錄」更為妥貼,請看這種:「指控的事實」: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間,被告人鄭貽春將其撰寫的題目為《強烈抗議中共逮捕孔佑平》、《顏鈞被枉判說明瞭什麼》、《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救中國》、《正確認識什麼是人民、什麼是政府》、《統治中國的十大制度性謊言》等六十三篇文章,在網際網路上公開發表,並在文章中採用造謠、誹謗等方式大肆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詆毀社會主義制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這就是控方所謂的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實,什麼是他們查明的犯罪事實?一目瞭然的是,控方就是把上訴人以前所寫的文章標題抄寫了一遍。控方說這是「經依法審查查明」的犯罪事實,但他們卻莫名奇妙地未談及任何犯罪行為事實,只是羅列了鄭貽春的幾篇文章標題,這是今天人類社會最不顧廉恥的一種對「犯罪事實」的指控模式:把一些文章的標題抄一遍即將其說成是犯罪事實。哪種制度下還會有如此蠻橫的指控?而原審判決在「審理查明」的事實中又只是將起訴中的上述「查明」事實又抄了一遍,使其成了「審理查明」的事實。

(一)、原審判決中認為鄭貽春寫了《對中共犯罪集團起訴書》就是顛覆政權的犯罪行為,何其荒謬:其一、如果存在中共犯罪集團,人們要求對之起訴並無錯誤,更不構成犯罪,其二、如果確有中共犯罪集團,即便是共產黨自己也應該與之鬥爭,鄭貽春發表對之起訴的言論何罪之有?如此逼害批評者,就真的不擔心世人之唾嗎!

(二)、原審判決在「經審理查明」中說鄭貽春之「鼓動必須打破任何形式的極權專制政體」就是顛覆國家政權,這是原審判決惟一客觀的一點,即其首先承認了中國現政權確實是「極權專制政體」,但原審判決卻認為反對這樣的「極權專制政體」的言論就是顛覆國家政權。判決毫不掩飾司法為「極權專制政體」服務的價值令人齒寒。

(三)、關於原審判決中之:「文章中採用造謠、誹謗等方式大肆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詆毀社會主義制度」的問題,全無遮掩地暴露了原審承辦人員深入骨髓的奴性及對法律標準的無知。「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詆毀社會主義制度」與顛覆政權罪風馬牛不相及,黨和國家是有區別的,雖然幾十年來有人刻意混淆這種區別。批評黨不等於批評國家,即便有此等罪名,停留在言論層面上的「攻擊」也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現實危險,這種判決使人一頭霧水。即:上訴人到底是因「攻擊了黨和國家領導人」而遭致了野蠻的逼害,還是真的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四)、本案中至今不存在鄭貽春實施顛覆政權罪所必要的證據,所有的證據即是鄭貽春幾年來寫的77篇文章以及以技術形式編造的與這些文章有關的其他形態的證據,諸如名目繁多的技術鑑定結論,以營造「證據確實充分」的氛圍。剝開層層證據畫皮,剩餘的證據則仍為 77篇文章,從始至今,無證明犯罪的證據,這是二審必須面對的事實。

(五)、關於從「大紀元」收取費用的性質問題,控方提供的2005年的 6月23日對鄭的訊問筆錄即已完全解決了這個問題,鄭應聘為「大紀元」網站專欄作家,每月為該站提供十篇文章,這純係一種獲取稿酬的過程,對獲取稿酬過程性質的認定清晰精準,而他在這種過程中的與「大紀元」網站編輯唐青的往來純係專欄作家與編輯之間的往來,關係的性質認定可謂一目瞭然,原審法院為了達到治罪的目的,竟無限上綱上線,將簡單的關係無限複雜化,荒唐地將鄭貽春接受稿酬的事實說成是「足以證實鄭貽春與境外人員勾結」的情節,為了達到欲加之罪的目的,原審法院到了根本不顧什麼顏面的地步,使自己的角色公然地走向了反面。

審判員,人類文明已經發展到21世紀、信息時代和全球化時代,在今天的法庭上,一個作家、一個詩人、一個教授、一個有良知的知識份子卻因為自己的思想和文字受到指控和審判,我感到深深的悲哀。通過閱讀他的文字、會見他本人、會面他的親友,我越來越感覺到,他是一個有膽識、有勇氣、有良心的作家,一個可親、可敬的中國公民。目前已經失去自由11個多月的鄭貽春教授不但是無罪的,反而是值得人們稱讚和學習的英雄。有罪的不是堅持自由寫作的鄭貽春教授,而是我們這個扼殺言論自由的文字獄體制。

最後,我以中共創始人之一李大釗先生的言論作為我這次發言的結束語,請法官先生深思:「思想本身,沒有絲毫危險的性質。只有愚闇與虛偽,是最危險的東西。只有禁止思想,才是最危險的行為。禁止思想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監獄、刑罰、苦痛、貧困、乃至死殺,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們,超越他們。這些東西,都不能鉗制思想,束縛思想,禁止思想。這些東西,在思想中全沒有一點價值,沒有一點權威。思想是絕對的自由,是不能禁止的自由,禁止思想自由的,斷然沒有一點的效果。你要禁止他,他的力量便跟著你的禁止越發強大。你怎樣禁止他、制抑他、絕滅他、摧殘他,他便怎樣生存發展傳播滋榮。因為思想的性質力量,本來如此。我奉勸禁扼言論思想自由者注意,要利用言論自由來破壞危險思想,不要藉口危險思想來吝止言論自由。」謝謝!

此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智晟

2005年11月7日於瀋陽(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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