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海每天揮金4萬 單筆受賄上億(多圖)

發表:2009-08-0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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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總經理、原董事長陳同海

7月13日,一位網友在某論壇上發帖爆料稱,中國石化大樓大堂中間的一個吊燈價值1200萬元。這個引發眾議的"吊燈門"事件將揮金如土的中石化原總經理、原董事長陳同海重新推到了媒體的聚光燈下。(註:相關部門已公開應答,稱該吊燈實際價格為156萬元。)

"每月交際一二百萬算什麼,公司一年上繳稅款二百多億。不會花錢,就不會賺錢。"這是陳同海的一句"名言"。他很有"肚量",能與人"共享"情婦,以此作為維繫共同利益的重要籌碼;他也"財大氣粗",能一個月揮霍公款120萬。

7月15日,因受賄1.9573億余元,陳同海一審被判死緩。公開資料顯示,陳同海單筆最高受賄金額達1.6億元,創建國以來單筆受賄金額之最,但最終他並沒有如人們所猜測的那樣,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獲得了緩期二年執行的免死金牌。

日均揮霍公款4萬

陳同海出生於高幹家庭,其父陳偉達在浙江工作達29年,曾任副省長、省委書記,後來擔任過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公開資料顯示,陳同海15歲參加工作,28歲大學畢業後被分配做地質員,不久被調往浙江省科委。1983年,35歲的陳同海被派往石油企業鎮海煉化工作。38歲到50歲之間,他又到浙江省和國家計委任職。從1998年到2007年,他回到石化系統並身居要職:前5年是中石化的二把手,擔任集團副總經理,2003年初出任集團總經理,不久當選上市公司董事長。

"在一些基層員工的記憶中,陳同海對人和氣,沒有什麼架子。但另一些員工則認為陳同海非常霸道。"某媒體將陳同海描述為性格複雜的"雙麵人",有媒體直截了當地指出,作為中國第一大企業的掌門人,"陳同海在集團內揮霍是出了名的,平均算下來,他每日揮霍的錢超過4萬元"。

監察部、國辦曾找他談話,陳竟然說:"每月交際一二百萬算什麼,公司一年上繳稅款二百多億。不會花錢,就不會賺錢。"2007年6月,中紀委對他提出四點"規勸",要求他邊工作邊從經濟、金融方面進一步交代。可陳同海邊工作邊轉移財產,積極準備外逃。

與上述消息相印證的是,陳同海在任時出手闊綽的幾個事例,最近頻繁在網路上出現。

其一是陳同海對上海F1大獎賽的贊助,被曝其出資8億元贊助這項賽事。陳同海的被調查,也據傳是受到上海郁知非一案的牽連,而郁知非正是上海國際賽車場公司總經理,曾將F1車賽引進中國。

另一個更具冷幽默特色的事例是,一家股份制人壽公司用了4個多月的時間求見陳同海,但談了僅40分鐘,該公司就從陳同海手中拿到了同意出資2億元入股的承諾。陳同海在任時的一些大話,最近也被媒體頻頻提及:"作為共和國長子,我們不壟斷誰壟斷?"

共享情婦單筆受賄上億

7月中旬舉行的這場庭審,注定要載入中國法制大事件史冊。一位旁聽者對媒體說,陳同海高達1.95億的巨額受賄共有5筆,其中最大的一筆即高達1.6億。第二筆受賄金額1000萬,其餘三筆受賄金額共計2563萬。

這樣的記錄,就連已被處以極刑的成克傑,也難以望其項背。當年,成克傑被認定的最大一筆賄款為4109萬,不到陳同海單筆最大賄款的三分之一。至此,陳同海案被認為是建國以來,受賄單筆金額最大的貪腐案件。

來自北京市二中院當天的一審判決信息顯示,陳同海的受賄罪幾乎涵蓋其在中石化的履職時間,從其進入中石化的第二年(1999年)起,一直到案發的2007年6月,時間跨度長達8年。15日宣判的大約一個月前,曾有過激烈的庭審交鋒,當時前兩筆共計1.7億的受賄是否構成引發控辯雙方的爭議。控方認為,陳同海在收受那筆1.6億賄賂的同時,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辯護方則認為,該案的證據不僅不能證明陳同海有為他人牟利的行為--利用職務之便為對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相反,中石化提供的材料證明,陳同海還利用此行賄人,為中石化賺取利潤高達6億余元。

在迭創受賄金額最高記錄的同時,陳同海生活作風上面也有驚人創意。這就是備受網友詬病的"公共情婦門"事件。與陳同海共享情婦的是另一位落馬的政壇高官--原山東省委副書記兼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


現年46歲的李薇,是兩人的公共情婦。有媒體稱,三人共同構筑了一個腐敗同盟。李薇,1963年9月24日生,祖籍雲南昆明。先與陳同海保持親密私人關係,後又經陳介紹認識杜世成,同杜之間亦建立親密關係,並據此滲入青島地產界。無論是煉油項目生活基地還是奧運帆船賽事基地的商業開發,李薇均有染指。知情者透露,雖然李薇控制的華誠石化並無足夠的資金實力,包括中國石化在內的數家國企及政府部門,在項目啟動之初即向華誠石化預付了巨額工程款。目前李薇等人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

戲劇性的免死結局

在無數巨貪的名錄中,政府高官落馬已非鮮見。以成克傑為極點,官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家領導人,更有陳希同、陳良宇等一干人,均為位高權重的黨政官員。作為國有企業高管的貪腐記錄創立者,陳同海更是受到人們的關注,並引起反腐專家和法律界人士的特別關注,便成為一種順理成章的事情。

陳同海受賄案情公布以後,在國人對其多項創記錄的貪腐數據震驚不已的同時,其戲劇性的免死結局同樣令人詫異。北京二中院的判決結果出來以後,該院即受到了來自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焦點自然是陳同海巨額貪腐與輕判死緩之間的關係問題。

陳同海受賄1.9573億余元被判處死緩,而法院曾對一些比其犯罪數額小的受賄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成克傑(受賄4000多萬元)、王懷忠(受賄517.1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480.58萬元)、鄭筱萸(受賄600多萬元)等人,這是為什麼呢?為此,北京二中院專門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專訪,對社會質疑給予解釋。

"法院之所以對陳同海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基於陳同海具有以下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北京二中院有關人士說,其一,在因其他違紀問題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陳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構成自首;其二,案發後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其三,向有關部門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發揮了作用;其四,認罪態度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受賄數額是對犯罪份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回顧法院曾經判處的受賄案件,確實存在對一些比陳同海犯罪數額小的受賄犯罪份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例如成克傑、王懷忠、鄭筱萸等",這位負責人說,"這些受賄犯罪份子都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而且還分別具有拒不認罪,索賄、受賄行為造成後果極其嚴重等從重處罰情節,因此法院依法對其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

附網民質疑:

**對北京二中院的死緩理由應該質疑,理由其一,根據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對偵查機關尚不掌握的,嫌疑人交代的同種類犯罪不認定為自首,也就是說其交代的其他受賄行為不應認定為自首,而是如實供述。其二,對其在任其間揮霍大量公款,照成國有資產大量損失,和一些違法的照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商業合同行為,沒有評價,也沒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其三,對二中院所稱的"向有關部門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發揮了作用"不是法定量刑情節,因為根據我國刑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或舉報的其他犯罪的線索,只有經過查證屬實時才可作為量刑情節,而二中院在解釋中沒有說明其提供的線索是否查證屬實。

**報導說他退賠了全部贓款,他日均揮霍四萬多公款,這麼大的數字,他拿什麼來退賠,難道是他的工資嗎?

**他一天揮霍4萬元,揮霍掉的都夠判死刑了!再著,既然揮霍掉了,哪裡有錢來退還啊,還有沒交代的受賄錢用來還賬吧! 

**其一:他平均每天揮霍近4W,拿啥東東來全部退邀?其二:該案是否還牽連的有更深、更貪的?全國人民希望公開!!!希望有個明確的答覆!!!其三:他的貪腐給國有資產、國民經濟發展、市場規範化等等造成的間接損失請有關磚家能否評估一下?期盼中!!! 

**一個花錢如流水的人,能把這麼多億的贓款全部退還,查出來的肯定只是冰山一角!還死緩!凌遲還差不多! 

**為什麼不判死刑?這不是明擺著事嗎?!上面有人唄!或者牽涉到更高級別的人啦!上面有人罩著唄!北京二中院算個鳥啊?!法院不照樣要聽上面的嗎! 

来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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