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莊涉嫌偽證案一事致官方媒體的公開信

暨要求立即廢除《刑法》306條的公民聲明

發表:2009-12-17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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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案公民關注團發布

今年以來,各地多名律師因多種情形被追究刑事責任,近日更有北京律師李莊在辦理重慶打黑案件期間被當地"政法機關"控以涉嫌《刑法》306條之"偽證罪"而採取強制措施,一些媒體在未經法院審理的情況下,立即先入為主給予定罪,連篇累牘地針對未經證實的所謂"案件事實"發布評論,營造了一種一邊倒的、不正常的"公開審判"氣氛,並大肆進行負面引申評價。而理性告訴我們,李莊事件意味著中國律師執業權利和執業環境在遭遇新一輪的寒流。律師執業風險聚然加劇,凶險就在身邊。同時,我們也在擔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國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等與人權有關的法律和政策正接受著極為嚴峻的挑戰和考驗!下面我們先對相關媒體報導逐一提出質疑。

一,相關報導稱:(1)"為弄明原因,管教民警多次與其談心,希望他擺正心態,調整情緒,正確對待即將開始的審判".(2)幾經輾轉反側,龔剛模終於忍受不住內心的煎熬,按響了報警鈴:"我有重要的情況要說!" 對此報導我們認為,警察在以看似合理的方式干預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在法庭上依法查明或是通過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依法偵查才可以獲得的事實和證據就在獄警的攻心之下依靠當事人的"反水"而獲得。我們不禁要質疑,這樣做的法律依據何在?

二,相關報導稱:(1)12月3日,李莊來到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龔剛模在偵查過程中被刑訊逼供、無法正常會見當事人,以及被告人關押地點違法等一系列杜撰的問題。(2)但是經過司法調查,李莊的種種造假設計經不起推敲,其"刑訊逼供"和"無法正常會見"等種種杜撰的說法不攻自破。對此報導我們認為,既然有過律師在會見中與巡視警察發生過紛爭這樣一個被正式披露的事實,那麼李莊的"無法正常會見當事人"這種說法就不應該是捕風捉影和空穴來風。根據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是不能被監聽、被陪同、被干擾的,尤其是在法院審判階段在看守裡發生的有礙律師會見的"巡視"就沒有法律依據。律師的會見權同樣是神聖不容侵犯的。

三,相關報導稱:(1)為設置更多障礙,李莊不斷炮製出新的質疑,如檢察機關移送證據不足、龔的交待筆錄出現多份雷同等。(2)該案件調查組工作人員說。"檢察機關移送的主要證據複印件,與擬在法庭舉示的證據內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移送主要證據範圍的規定;而筆錄雷同系多位偵查員在不同時間對龔進行訊問,其內容不可避免會出現相同或相似。" 對此報導我們認為:(1)李莊根據相關規定向法院就案件本身存在的問題提出質疑,這應該是律師辯護權的體現,不能說是設置障礙。否則律師今後將如何執業?至於律師提出的問題是否真實、是否被採納則是法庭的審查內容和職權範圍,不能因此對律師的相關執業權利進行剝奪。(2)關於案件調查組所說的"基本一致"這一說法,更是令人生疑。律師所從事的職業是一個不能馬虎而且是有著嚴謹要求的工作,"基本一致"就意味著不完全一致,無論案件本身的真實情況如何,單從法理邏輯上來看,律師都有義務對任何微小的"不一致的地方"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對此無可指責。3,案件調查組的工作人員是否均有刑事案件偵查權,也需要我們的關注。相關方面應該對此予以說明和披露。

四,相關報導稱:李莊、馬曉軍等律師教唆龔剛模翻供、串證等問題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慶打黑領導小組的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對此報導我們認為,成立"聯合調查組"來偵辦涉嫌偽證罪的刑事案件,在追究依法治國的今天,這樣的作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文革"遺留下來的流水線辦案方式。在中國的法律詞典中,是沒有這樣一個法律名詞的。用政治來代替法治就永遠不會有真正的法治。

五,相關報導稱:李莊要求龔剛模出庭只說三個字:"不知道"。 對此報導我們認為,關於沉默權及沉默權之行使的討論應該再次正式被提及了。

我們無意為李莊作無謂的辯解,但是為了不遭到李莊一樣的困境,我們必須進一步表明自己的立場和觀點:

一,李莊的未來和命運取決於依法查明的事實和公正的審判。我們只是針對目前媒體的一邊倒的報導及報導當中不能不令人質疑的環節和不恰當的引申,提出我們的關注,以醒世人。尤其是李莊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這起國內罕見的涉黑案件"律師造假門"被急速曝光。有可能直接導致律師整體執業環境受到不應有的、帶有某種政治目的的整肅,以使本來就已經充滿冰霜的律師執業環境變得更加寒冷。

二,必須指出,前期採訪中,在沒有足夠依據的情況下相關方面就李莊偽證案向公眾披露相關案情及案情細節,而且是完全不利於李莊律師的官方及相關媒體的一面說法,基本沒有李莊的相關辯解介紹。這種導向不利於公眾客觀全面地瞭解案情。最為重要的是,沒有經過審判程序就過早地作出定性式的結論並公之於眾是明顯在破壞法治,是在搞"新聞判決"。在法院宣判之前的偵查階段,重慶方面就通過媒體來刻意放大此事件的社會影響,其真實用意耐人尋味。

三,我們必須清醒起來,這是一個"憲法和法律至上"的時代,法治才是最大的政治,沒有法治,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和諧和穩定。舍法治別無它途。為此,我們希望對李莊案的司法程序要依法公正進行,更希望未來對李莊的庭審更能夠公正透明,至少能夠做到程序公正公開,以確保讓社會公眾能夠從中得到全面的認識。

四,希望律師協會能夠認真履行保障律師權益的職責,從律師的整體利益出發,勇於介入,瞭解此次事件的真實情況,給所有關注此事件的社會公眾和廣大律師一個完整的說法。同時我們也呼籲重慶有關方面,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法治在當代社會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努力作到依法辦案,依法保障律師的會見權和辯護權,避免用非常規的辦法來偵辦案件。

五,我們還呼籲新聞媒體要客觀公正,不偏不倚,既然報導了就要全面反映案件的細節和事實,其中包括當事人的辯解。不要屈就於個別人的政治需要,不要在案件宣判之前做出定性。同時,我們也呼籲大家勇於對不合理和有損律師行業發展的作法表達意見,對非法損害律師權益的作法提出抗議,尤其是對《刑法》306條提出自己的意見、對律師會見權的現狀提出自己的看法、對當事人的沉默權提出自己的主張。

六,《刑法》306條是懸在中國律師頭上的一把魔劍,並且是世上絕無僅而專為中國律師而量身定作的魔劍。伴隨著又一輪呼呼作響的官方媒體炒作之風,這把劍終於扎向了可憐的李莊(無論未來李莊是否構成犯罪),也再一次地威脅到了每一個律師。基於此,我們還要呼籲立即重新開始討論廢除帶有明顯行業歧視特點的《刑法》306條,我們也要呼籲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立即啟動關於相關議案的論證和審議。

七,我們對律師執業活動中任何偽造證據、妨害作證,迎合、勾結或拉攏某些政法官員的不法行為表示嚴厲譴責,並全力支持相關方面依法進行懲處。同時,我們希望社會各界能夠認識和理解律師行業對維護公民權利、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所扮演的建設性作用。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重慶打黑專項治理活動中諸多違反《律師法》,侵害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不被監聽等執業權利的不法行為,對重慶市進行"律師法實施情況"執法大檢查。

八,就李莊案本身來說,我們鑒於李莊律師是被指控唆使龔剛模"謊稱被刑訊逼供",而龔剛模涉黑案又是重慶市公安局直屬"打黑辦"偵辦,我們認為重慶市公安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理應迴避。我們建議公安部比照文強案指定重慶市以外的異地管轄,應該更能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結語:雖說政權來自人權,公權力來自公民所同意之授權與讓度。可,單個的人權時時面臨著強大的公權反噬之陰影。一個公民,當他身處司法權處置之下時,他的人權是孤單無力的。這個時候,司法之程序正義,將成為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屏障,律師的辯護權,將成為保護人權的最後最後一道屏障。而,為"壞人"辯護,這種幾乎帶有原罪的程序正義之微薄屏障,往往會被民粹的、"實質正義"的浪濤所淹沒。河南張金柱案、上海潘蘋案之畸重量刑、輿論殺人,給我們留下了多少苦澀的回憶和爭執。再往前回溯到文革,劉少奇案、"六十一人叛徒集團案"百口莫辯、萬炮齊轟時,程序正義蕩然無存時,實質正義同樣損失殆盡--希望我們每一個為政者、為民者,能夠凜於以往的多次教訓,凜於每一個時代"認識之侷限",少一些實質正義之激情,多一些"程序正義"之理性,給思辯、給辯護權多一些時間,多一些空間。


"李莊案公民關注團"成員如下:

北京,公民,張輝

北京,律師,唐吉田

北京,律師,蘭志學

北京,律師,黎雄兵

廣州,律師,唐荊陵

湖南,公民,肖勇

北京,公民,劉沙沙

北京,公民,左樵

廈門,公民,張鐵牛

北京,公民,馬蕭

廣東,律師,劉士輝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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