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截訪者也該站在李蕊蕊案的被告席

作者: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發表:2009-12-27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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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3日,到北京上訪的安徽姑娘李蕊蕊,被阜陽市駐京辦截訪後送進豐臺區聚源賓館。次日凌晨,21歲的李蕊蕊在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期間遭到一位"看守"的當眾強姦。這一備受關注的案件日前有了一審結果。北京豐臺法院認定被告人徐建強姦罪名成立,並判處徐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附帶民事賠償李蕊蕊經濟損失2300.9元。而依《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蕊蕊案的一審結果在網上引發了輿情激憤,批評與質疑持續井噴。最新的消息是,連作為公訴機關的檢方也看不下去了。豐臺檢察院已正式提起抗訴,理由正是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訴。(《京華時報》12月23日)

儘管這則個案還在上訴期間,司法公正仍可期待。"李蕊蕊案"已從一個側面真實透露了截訪的成本與風險--就算是在截訪過程中發生了強姦這樣嚴重的刑事罪案,截訪單位也置身案外,毫髮無損。我們所看到的司法程序中的"李蕊蕊案",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訴徐建強姦案"--當然,原告的代表者是豐臺區檢察院的公訴人。

正因為這宗"強姦案"剝離了"截訪案",身體與精神雙重受損的李蕊蕊也只好就著刑案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看似"賦權"的條款,實則大大限制了原告的權利--尤其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僅支持被害人就遭受的"物質損失"提請司法救濟。這也是豐臺法院並未支持李蕊蕊精神賠償訴求的原因之一。

在法律上,李蕊蕊也可通過另行提起侵權賠償之訟來尋求救濟。侵權賠償是典型的民事糾紛,而民事訴訟反倒支持精神賠償。這種奇怪的制度安排,還為現實中廣泛存在的"花錢買刑"提供了法律由頭。在立法者看來,被告人已經受到了刑罰的制裁,自然就不能像民事糾紛那樣賠償。反過來的推導是,如果被告人已經積極賠償,那麼即便在刑事公訴案件中,也應該給這些被告人以輕判。

這種荒唐的邏輯推論當然是不成立的,但它卻又在當下的中國頗有市場。事實上,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並不是非此即彼的"二選一"關係,這兩種不同類型的責任可以並存。刑事犯罪被稱為孤立的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戰爭。之所以要由檢察官來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是因為被告人觸犯了國家法律,損害了國家所要保護的公共秩序。公訴制度替代了古代社會中的同態復仇,但刑事懲罰替代不了民事責任。被害人提起的侵權賠償之訴就是民事糾紛,它理應得到民事訴訟的同等待遇。對一個遭到當眾強姦的被害人,判令侵權責任人賠償2300.9元無異於是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在李蕊蕊案中,"看守"徐建實則是孤獨的,那些成功截訪了李蕊蕊的截訪者同樣應站在被告席上。他們的罪名是"非法拘禁",如果沒有非法剝奪李蕊蕊的人身自由,強姦也就不可能發生。更何況,強姦者徐建的身份乃是截訪者的"看守"。有必要追問的是,這種"看守"行為,究竟是截訪部門的職務行為,還是接受截訪部門委託的雇佣行為?"看守"與截訪部門的關係,直接決定了截訪部門的責任。因截訪而起,並在截訪過程中所發生的強姦,截訪者怎能置身事外?

以公正司法來遏制非法截訪,能否從李蕊蕊案始?且保持期待。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解放網-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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