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我們的精神值多少錢?

作者:五嶽散人 發表:2010-12-06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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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修訂完畢的《國家賠償法》將要生效實施了。比之原本的《國家賠償法》,據說有三個方面的進步,但我等不是法律專家,諸如「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之類的用語看著還是挺累人的,其實這就是一個時限問題,說是「賠償義務機關」——— 就是侵害了公民權利的那個機關必須在兩個月之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被侵害者找侵害者提出賠償要求,這事兒聽著挺令人納悶的。一般來說,這個賠償責任是否應該承當,應該直接到法院去斷個是非曲直,哪裡有受害人向加害的國家機關「請求」這種狀況出現嘛。這種程序加上措辭都令人極端不舒服,根本上還是那種衙門高聳、雷霆雨露莫非君恩的感覺。法律用語是不是應該這麼寫我們雖然不知道,但這種語氣還是很熟悉。

要說進步的話,則是精神賠償終於納入《國家賠償法》當中。新法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項賠償的理由是「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

之所以說這個是個進步,是因為終於在一部國家的法律當中,承認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權是連帶著精神的。在以往的日子裡,我們這裡認可每個人都有精神,但主要賠償的還是肉體損害,對於精神的損害並無賠償的條款。這在一個曾經認為「精神原子彈」可以創造人間奇蹟的地方,確實是一種很不尋常的現象。

原本我們的精神世界跟肉體是捆綁的,簡單的「唯物主義」把這兩者看成一種,除了在那個瘋狂到「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 的年代之外,很少強調精神的重要性,甚至在信仰層面上也並不強調。但這個情況也有例外,那就是在群體的精神上是過分強調的,比如說只要是什麼活動就要提到某些精神要如何如何。
  
所以,精神賠償進入到《國家賠償法》當中,最大的進步意義就是國家承認了我們是有精神的,也是會被公權力所傷害的。而這個精神屬於我們個人,不是那種集體意識的螞蟻類精神。
  
但這件事的進步讓人倒是有了點兒好奇:咱們這精神到底值多少錢啊?國家賠償如果按照肉體賠償算的話,大概是去年全國的平均工資,如果您被抓起來而沒有受到拷打,相當於您在監獄裡上班。也無怪這個法律對於我們這裡的冤案沒有多少遏制的作用,因為賠償不但是國民的稅款支付,而且等於是政府多雇了幾個臨時工,連「三險一金」都沒有。要是精神賠償也照著這個路子走,意義還真是不大,最多算個象徵。
  
就我看來,國家賠償的意義想要體現必須有兩點:要讓那些親手侵犯了公民權利的公務員感到痛苦,除了對於他們的官位要有所處理之外,某些賠償要由他們自己掏腰包支付;要提高國家賠償的賠償額,使得作惡的成本提高,而且這個錢要從各個單位原本的預算裡支付,不得單列預算。精神賠償這個項目,正好可以作為上述兩點的實行手段,使得國家賠償變成真正的賠償,而不是成為讓受害人在牢裡上班的一種變相補貼。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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