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人还是为抛赃?上海地铁发生离奇偷窃案

发表:2003-03-0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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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我走出地铁车厢后,听到身后有人惊呼,原来是名年轻女子被地铁和列车的缝隙绊倒,摔在了地上。我往回走了三四步路,将她扶起来……如果当时我没有转身救人,也许今天就不会站在被告席上。”今年26岁的犯罪嫌疑人阙某说这句话时,正站在闸北法院的被告席上。检察机关指控他偷窃了那名女子手机,并在救起因追赶他而摔倒的被害人时,把赃物抛入地铁轨道内。并有证人做了相关佐证。


但阙某始终强调自己意在救人,决无偷窃一说。那么,他到底是小偷还是被误会的好心人?2003年2月26日,闸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阙某究竟有罪无罪,人们期待着法院的判决。

>>>案件回放

2002年11月12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地铁一号线中列车即将驶入陕西南路站时,背着蓝色双肩包的邹小姐突然惊呼:“我的手机没了。”站在邹身边的一名乘客迅速用自己的手机拨通了她的手机,就在铃声响起,众人仔细辨别铃声来源的同时,车到站,一名穿黑西服的男青年(即本案被告人阙某)走出车门。

虽然当时邹小姐并不肯定此人就是小偷,但仍下车追赶男青年。可一出车门,脚就被列车和站台间的缝隙绊倒。男青年随即将她扶起。据邹小姐在警方笔录中的陈述:她目睹此人在扶她时,将她的诺基亚手机沿着缝隙扔入轨道。列车开走后,地铁保安在列车轨道上捡起了邹小姐的手机。事后,邹小姐、阙某及地铁保安来到公安机关。邹小姐向警方报了案并指认阙某偷了她的手机。在她提供给警方的证词中,她表示亲眼目睹阙某扶她时,将手机沿着缝隙扔入地铁轨道。

2003年2月26日下午,闸北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他是不是小偷展开了激烈辩论。据悉,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庭审现场

控辩双方三大争论焦点争论点一:将女子拉起意在抛赃还是救人公诉人闸北检察院:被告人去拉女子的行为,可以看成是抛赃的掩护动作。

证人刘畅:我亲眼目睹邹小姐尾随男青年出车厢,在摔倒时一把拉住对方,并指责道:“你偷了我的手机。”证人金先生(当日没有出庭)的证词:他亲眼看到了嫌犯扔手机的整个过程。庭审后,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说当时男青年隔了邹小姐三四步路左右,回身扶起了邹小姐,但男青年确实抛赃了。

辩方律师:假设阙某是小偷,那他偷完东西后,没有迅速撤离现场,反而转身救人,这种举动不符合一般的社会认知规律。

争论点二:直接目击证人金先生的证词是否可靠辩方律师:本案的直接证人金先生在证词中对嫌犯的抛赃过程作了清楚详细的描述。但在是谁拨通了邹小姐手机这一问题上,金先生的证词与其他证人有明显差异。因此金先生的证词有不少主观臆测成份,不可采信。

公诉人:如果几位证人的证词惊人的一致,这样的证据才值得怀疑。

争论点三:公安有没有做指纹鉴定辩方律师:手机从被窃到起获的整个过程中,直接用手触碰过赃物的有机主、小偷、地铁保安及办案民警等数量有限的几个人,通过指纹鉴定,应该极易判断嫌犯是不是真正的小偷,而在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中,并没有指纹鉴定的内容。

公诉人:当庭回避了这个问题,但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本案承办人表示:由于技术力量有限,公安机关不会对每起案件都做指纹鉴定。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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