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改革和民主派的任务

发表:2004-11-07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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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中国没有民主了?中国的选举制度和别国的不同嘛。我就是选举出来的嘛。”说这话的人脸皮虽然很厚,但他确实是说到点子上了:中国有选举,只不过中国的选举制度和别国的不同。那就让我们看看这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到底和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有什么不同吧。只要翻开中国的选举法、全国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看看就会发现,和人家不同的地方也太多了,再加上一些并未形成法律条文的种种内部规定,可以这么说吧:到处都是民主的障碍。

一,间接选举。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实行的是直接选举,民意的表达是直接的、透明的,无阻碍的。而在中国,选民只能直选乡、镇、市辖区、县和县级市的人大代表,再由这些人大代表选举同级行政首长,由市辖区、县和县级市的人大代表选举地级市、自治州或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地级市或州人大代表选举省或自治区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如果县或县级市归地区管辖,则县或县级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省级人大代表,因为地区是不设人大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地方热衷于把地区改为地级市,原因是地级市可以设立人大,可以多安排一批吃皇粮的人,当然这是题外话,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这种多层次选举制度真是一个匪夷所思的制度。你想想,中间隔了这么多的层次,民意的表达还能畅顺吗?既使是基于渐进式民主的考虑,需要实行间接选举制度作为一个过渡,也不应该有如此之多的层次嘛。可以先改为:所有人大代表(当然包括全国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选,县长区长县级市长由选民直选,所有人大常委由选民直选。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间接选举还是直接选举,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应该不大吧?而且,每个候选人都要走同样的程序,机会应该是相等的吧?”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假如,竞争的双方都是社团,那么机会确实是平等的。可如果一方是社团,另一方是自荐候选人,那机会就极为不平等了,机会就基本上是属于社团的了。原因非常简单,只有社团才有能力获得人大代表席位的半数以上,取得人大的主导权,从而在行政首长、人大常委和法检两院的选举中全面获胜。因为现今自荐候选人是没有资格组建社团的,所以获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选举法等法律已经公布了二十几年了,到目前为止还只听说过有自荐候选人当选为县级人大代表的,却从来没听说过有自荐候选人当选为县区市长的,可见这个竞赛规则对自荐候选人是何等地苛刻。

如果县区市长改为直选,那么虽然人大代表选举还是一如既往地由社团获胜,但是最起码县区市长选举就不一定是由社团获胜了。在中国人传统的印象里,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都是没什么权威的,甚至于很多人还不清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是做什么的。但是县长区长市长在人们心目中权威却大得很,一旦直选就会出现激烈的竞争,形成热烈的民主气氛。由于行政首长候选人不再需要向人大代表拜票,而是要直接向选民拜票,所以行政首长自荐候选人就不用理会社团控制下的人大,其当选的机会就增大了。但是必须要明白,既使是行政首长改为直选产生,社团仍然会在选战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因为社团比个人拥有更多的资源可供调用。所以,不允许自由组建社团,是民主的更大障碍。

二,社团。不允许组建社团,但却不能阻止自荐候选人之间、自荐候选人和支持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交流。有招牌可以做生意,没有招牌同样可以做生意,要把生意先做起来才好。一些民主派热衷于组织社团,可对目前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却毫无兴趣,不知道他们组团是用来做什么的。要想上台当市长,要么通过竞选,要么通过武力。莫非他们打算用武力解决问题?或许是嫌县级人大代表级别太低,还有更远大的目标?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若能先掌握一个县的人大,也算是一个不小的成绩。既使一时半时控制不了人大,但只要参加了竞选,或者有少数人当选了人大代表,那就是一种锻炼和提高嘛,对群众也起到了民主启蒙的作用。自荐候选人是以竞选为手段的和平夺权者。他们都是务实派,民主的实践者,是真正的民主派。人大在他们的参与下,将成为一个有公信力的民意机关。一旦时局发生动荡,人大的公信力就可使众匪皆服,从而维系社会的稳定。

但是现在肯这样做的人很少。高喊民主口号,但从不参加竞选,也不帮别人竞选的民主人士,我无法辩别他们是真民主还是假民主。值得借鉴的是,中共上台之前在新华日报上发表了大量的文章,非常肉麻地称赞了民主和美国,可中共在实际行动中却仅限于村干部选举。对于国民党组织的国大代表直选,立法委员直选,中共则采取了罢选的态度。现在大部分民主人士又在罢选,罢选的原因和当年中共罢选的原因一样:死对头组织的选举,坚决不能参加。呜呼!如果中国人总是和竞争对手势不两立水火不相容,那民主制度何日才能建成?需知,实现民主才是目的,换不换人并不重要。中共党员通过竞选上台继续执政的话,我也同样接受。看看香港民主派,你就能知道什么样的人才称得上是民主派。香港民主派提出了普选特首和所有立法委员的要求,但同时他们也参加立法委员的选举。他们并没有罢选。而大陆的民主派基本上在罢选。不参加竞选的民主派是真正的民主派吗?

三,宣传。自荐候选人无权自办媒体。花钱打广告的话,也不知媒体敢不敢接这个生意。不过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都很小,往往很多人都是熟人,只要给每个选民发一张传单,在街上帖几张海报,也就差不多了。挨家挨户拜访选民也是很好的办法。有机会还可当众演讲。

四,选区的划分。按目前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区域划分,也可以按单位划分,这对自荐候选人非常不利。也只有在中国,还有按单位划分选区的规定,在民主国家是没有这么划分的。按单位划分选区,就给利用职权拜票带来了方便。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了可以在两种划分办法中选择,而选择权在有权人那里,这就给有权人作弊制造了机会。所以应该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选举法的要求,选区只能按区域划分,按人口平均分配代表名额。

五,人大代表专职化。人大代表相当于民主国家的议员吗?非也。人大代表平时根本就不在人大上班。在人大上班的是由人大代表选举出来的一个常委会。这些常委才相当于议员。常委以外的人大代表就这样被常委们给代表了,常委们才是人大实权的掌握者。人大代表们在一年时间里只有几天时间聚在一起开会,开会期间好吃好喝招待着,好言好语规劝着,还发纪念品,目的无非是要让代表们听从组织安排,该举手时举手,该投票时投票,绝不能无组织无纪律。这样的会议没有一点竞争性可言,也谈不上参政议政,纯粹是走了过场,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财。

为了让人大代表真正成为参政议政者,就应该让人大代表到人大去上班,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具体可以这样办:给人大代表规定一个固定的工资额,不管是谁当选,不管原来有工作没工作,一律到人大上班,不允许兼职。原来是公务员的,就必须把人事关系调进人大,原来单位的编制减少一个,人大的编制增加一个,换句话说就是指标跟着人走。五年届满如果不连任了,或者任期未满中途被罢免或自己辞职了,就必须调出,指标仍然跟着人走。如果当选人大代表者不是公务员,那就作为临时工看待,工资和正式工人大代表一样,但五年届满不再连任的,或任期未满中途被罢免或自己辞职的,就作为临时工辞职对待,工资立即停发。所有人大代表工作期间使用的办公室、电话、汽车都由人大安排。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不起眼的问题,然而其暗含的作用却非同小可。一旦实行专职化,不允许兼职,领导干部们就再也不愿意当人大代表了。人大代表那一点固定工资,领导干部是看不上眼的,而且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当人大代表还要看选民的脸色。所以既使是组织上指定他们参选人大代表,他们也会坚辞不受。但对于很多平民来说,这份工作还是很有吸引力的:到人大上班是一种荣誉,有一份固定工资,有权投票选举当地的大官,平时还经常就当地的大小事进行参政议政,尽管只是个临时工,届满就得失业。临时工参政并不是问题。在人家民主国家里,总统、议员都是临时工。将来我们国家也会变成这样子。

肯定有人会提出疑问:增加专职人大代表,财政就增加了负担,这可都是纳税人的钱啊。钱的问题好办。1,减少人大代表名额。县级人大代表,改为每3万人口分配一个名额。人口少于15万的县区,名额是5名。人口多于90万的县区,名额是30名。这些数字和现在的人大常委编制已经相差无几。这就对了,当选的人大代表全部互选为常委!落选的原常委怎么办?组织上自然会安排他们的,别人就不用瞎操心了。2,撤销信访办,把编制移往人大。以后群众上访,就让他们去人大,找人大代表去。找人大代表比找信访办管用,因为人大代表是民选的,选民的罢免权始终是个约束。而人大代表又有选举权和罢免权,还有审核预算的权力,对领导干部们又是个约束。这样一来,权力的链条就连接好了:群众--人大代表--县长区长市长局长法官检查官。

如今,在中国人的头脑里,仍然是革命、暴力夺权的传统概念居多。对于竞选夺权的新方式尚未有足够的了解,更没有切身的体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竞选规则定得太苛刻,使目前极少数了解规则又有心想试试的人却步。另一方面官方对选举法基本上没有宣
传,使得懂行的人太少。这样就潜伏着一个危险:通过竞选上台的新方式不知道,不习惯,不好用,一旦遇有社会危机,到时候就会自然而然地采取暴力的方式来解决(在四川万州和汉源事件中,群众根本就没想到:可以通过人大代表间接迫使县长区长接受民)。解铃还需系铃人。如果官方现在就把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修改一下,把县长区长市长改成直选产生,把人大常委改成直选产生,那大家对选举的兴趣就会大大提高了。如果官方在中小学语文教材里收录几篇“选举的故事”,在政治教材里加入“选举的程序”,“怎样才能当上市长”这些内容,那么普法的效果就会很好。现在官方自己没做好,却反而责怪“中国人的民主素质低”,哪有这种道理。

民间和官方都应该明白自己在渐进式民主过程中应该扮演的角色。民间要做的就是不断要求修改规则,并且在规则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参加竞选。官方要做的就是不断修改规则使之越来越公平,并且自己在参选时也遵守这些规则。如若如此,则中国幸甚。
使群众熟练运用选举的方式,就可避免他们在无奈之际采用暴力的方式官方和民间相比,官方更应该主动推动选举。这也是为官员本身的利益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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