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卓华案庭审纪实

作者:滕彪 发表:2005-07-1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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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卓华案庭审纪实:

2005年7月7日上午,蔡卓华牧师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在海淀法院第一次开庭,而蔡卓华、肖高文、肖云飞、胡锦云四名被告已被关押了九个月之久。开庭时间也推迟了三次。7月5日上午通知开庭地点为第三法庭,而7月6日下午又通知律师改在仅能容纳24人的第六法庭,有人在网络上没能看到更改法庭的通知,因而去了第三法庭。8点25分,辩护人之一滕彪到海淀法院安检厅的时候,已经有不少人在排队领取旁听证。卓华的母亲是第五个要领第六法庭旁听证的人;但是发证的法警告诉她说第六法庭的旁听证已经发完。我们跟他说,这是蔡卓华的母亲,能不能再给一张旁听证?其他来旁听的朋友质问这个穿制服的工作人员:20多个座位为什么只发了4个?该工作人员态度极其蛮横,只是说,发完了,发完了。
几分钟后,高智晟律师、范亚峰博士、张星水律师、金晓光律师陆续赶来,还有办理了委托手续、但是没有办成“没有犯罪记录证明”的另外两个辩护人许志永、陈永苗。(另一辩护人王怡办理了委托手续并提交给法院,但当地派出所拒绝出具“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借口是“上面打招呼了”。)我们进入第六法庭的时候,已经有十几个人坐在旁听席上;我们就质问法警和女书记员(忘记了她的名字):“为什么只发了四张旁听证?”
书记员说,“你看看,已经有多少人来了?”
“他们怎么拿到的?”
回答是,“他们集体提前办的。”
滕彪领着蔡阿姨进法庭时,又一个法警堵在门口。
滕彪:“这是蔡卓华的母亲。”
法警:“有旁听证吗?没有出去。”
滕彪:“这有位置,为什么不能让她旁听?她已经九个多月没有见到她儿子了。”
许志永在一旁质问:“你自己讲一讲发放旁听证的规则是什么?你们这规则有问题。”
秩序稍有混乱。有的说,几个人挤一下,就让蔡阿姨坐下了。高律师对其他旁听的人说,你们旁听是可以选择的,而被告的母亲是不可选择的。那些年轻人面无表情。滕彪跟法警说,能不能通融一下,如果开庭时有位置,就让蔡阿姨留下旁听好不好?他说,可以。高智晟说:“让蔡母进来旁听的技术障碍到底咋哪里?只是加个凳子的问题。”
快到开庭时,书记员说,还得核对一下所有旁听人员的身份证。高智晟评论到:“你看他们多么在乎什么人来旁听!在这上面花多大的功夫!”
结果一个一个地核对,许志永那张旁听证是另一个阿姨让给他的,也不让他旁听。许争辩说,我去换一下身份证不可以吗?法警说不行,并粗暴地把旁听证夺走。蔡阿姨也被赶出去。辩护人都表示抗议。这时,有个法警说,还得给法警留四个位置,并对坐在前排“提前办了旁听证的人”说,你们到别的法庭去听。几个人一言不发地离开了。这更让人怀疑他们是被安排好的。
关门了。庭审就要开始。而旁听席上除了给法警留下的四个位置外,还有至少三个空位置。
高智晟对游涛法官说:“普通公民旁听是个法律问题,而被告人家属旁听是个法律和人道的问题。”
法官说:“这个以后再说。”
滕彪:“刚才法警说,如果开庭时有空位置,就让蔡阿姨留下。现在有空位置--”
法官:“哪个法警?”
范亚峰说:“就是刚刚出去那个,大家都听到了。” 其他辩护人也对不让蔡阿姨旁听表示抗议。
法官还是那句话:“这个开庭后再说。”
滕彪:“那就晚了。”
高智晟:“不让蔡母旁听是非常不明智、也是不人道的。”
游涛:“这个归法警管。”
高智晟:“你说,是法警指挥庭审还是你指挥庭审?不让蔡母旁听是不是法庭安排的结果?”
“开完庭再说。”
“开完庭还有什么意义呢?”
“就是法庭安排的结果又怎么样?”
“你正在滥用职权!”

沉默,对峙。游涛用敌意的眼神盯着高律师看。高律师用蔑视的目光长时间盯着游涛。
游涛问:“你看我干什么?”
高智晟:“你有什么权力不让我看你?就四个字:权力膨胀。如果你不是法官,我根本不会看你。”
游涛:“我就是不想让你看!”
高智晟:“今天的法庭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则,就是律师不能看法官。”
游涛:“你看我的时间和眼神超过了一般的范围。”
高智晟:“你告诉我什么是正常的范围?”
游涛:“我现在正是允许你看我好吧:你看吧。”
高智晟:“你终于给我了看你的特权。”又说:“请注意你的位置,你严厉地喝斥他人、不允许律师看你,你自己从进法庭到现在一直嚼着口香糖;这成什么体统。”
游涛:”现在还没有正式开庭,开庭后我会注意审判的礼仪。”

两个叫王迁(音)、任健梅(音)的陪审员坐下。游涛一敲惊堂木:“传被告到庭!”

没让蔡阿姨旁听使法庭在道义上大大地丢了分儿。这个制度就在这样的细节上体现了其反人道的性质。在这个过程中,书记员、法警和法官不经意暴露了他们人性的冷漠和残忍。
法官大概也没有见过这个阵势。而这个叫游涛的人在一周前还是书记员,这在上周法院墙壁上公示的电话名录上写得清清楚楚。接手这样一个案件是不是他从书记员升为审判员的条件,我们不得而知。余杰有篇文章叫《让我们记住那些参与罪恶的人》,稍有道德良知的人如果了解案情及其背景的话,都会找借口不接这样的案子。在被告人到庭之前,游涛的表现似乎给案件的宗教迫害性质加上了着重号。
一般人肯定会有个疑问:为了当事人轻判,好汉不吃眼前亏,律师不该跟法官计较;否则法官会在定罪量刑上打击报复。有道理,但是这样一个举世瞩目的案件,决定判决结果的绝不是庭审法官,而是背后更高的权力。即使对法官毕恭毕敬,他也不能私自轻判;即使把法官骂个狗血喷头,法官也不敢违背上边的意思而私自加刑。另外,根据我们的经验,对法官越温顺,法官越得寸进尺,在后面的庭审中会处处刁难我们;而越是据理力争,毫无畏惧,法官在心里越是心虚,对我们越不敢放肆。
这是序幕。一场好看的司法戏剧正式开演。

四名被告,穿着海淀区看守所的黄马甲,带着手铐,被四个法警押上法庭。这些做法我早就痛恨至极。这从根本上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穿着黄马甲、带着手铐、被法警押进法庭,这一切都给人以被告人有罪的印象:没有问题怎么受到这样待遇?而在一个法治国家,被告人的穿戴和言谈举止是律师要花费心思来设计的事情,即使是杀人犯也要穿着体面、彬彬有礼,目的就是为了不使法官和陪审团形成对被告人不利的偏见。一些律师、学者多次呼吁取消“黄马甲”,但是这可恶的黄马甲却有越传越广之势。这个细节也体现了我们的政法体制要时时刻刻羞辱公民的人格尊严,哪怕是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一样被视为敌人:这个体制甚至没有耐心等到有罪判决下来之后再划分敌我。

核实身份后,取下手铐,坐下。一左一右挨着坐了两个法警;后面旁听席也笔直地坐了四个法警。
接下来是宣读起诉书。公诉人是一男一女。男的叫李木子,从始至终没说一句话,女的是书记员,叫张童。
四名被告对指控彻底予以否认。他们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都表现得很镇静、坦然、思路清楚。
张星水指出了起诉书中的一处错误:“刑罚225条第一款只有三项,没有第四项,似乎应为第三项。”
控方宣读和出示证据。先是蔡卓华的讯问笔录。张童念了几段:

问:你因何事进的公安局?
答:因为我非法经营基督教书籍、非法牟利。
问:把你们非法经营的整个流程讲一下?
答:我接到某些人要印书的需要,就是想出钱印些基督教书籍,然后我从网上下载式拿个样(原文此处不清,省三字)到我们在海淀区兰园24楼1门602室,由我妻子(原文此处不清,省三字,疑为“肖云飞”三字)带着九个小工排版,排好版后送到制片(原文此处不清,省三字)制作胶片,制作好胶片后再由肖高文与托运公司联系运输的事,大概就是这样。
问:你们如何牟利?
答:我只收上家即出钱印书人的钱,发书不收接货人的钱……

蔡卓华的答辩是:我否认笔录中的事实。国保的人威胁我说,传播圣经是信仰问题,和政治挂钩,很严重的。要往经济上靠。我就按他的诱导来回答。他写了一份口供要我签字。还说,你还得招供。他们又写了第二份口供。他们说:到预审阶段,你不能乱说,说了我就揍你。
高律师对这份笔录发表意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回避的规定,讯问人应该表明身份,并让被讯问人有要求回避的机会,而这份笔录没有显示讯问员表明身份以及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程序。此外,你们在问话中使用了多次‘非法经营’,这属于明显的诱供。”
公诉人:“我们认为证据是符合形式要件的,完全合法的。”
高智晟:“公诉人的‘认为’和法律的规定是有距离的。”
公诉人问被告:“有没有向你们表明身份?”
只有蔡回答说:“国保的没有表明身份,分局的有的表明了身份。”
高智晟:“客观的真实和法律的真实是有距离的。我们现在质疑的是笔录的形式。几乎所有的预审笔录都是这样的,但是只要我辩护,我就要把这一点指出来。”
张星水和滕彪又向法庭强调:“鉴于该笔录存在着大量的诱供、逼供以及程序上的瑕疵,建议法庭不予采信,而以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准。”

肖高文对公诉人宣读的笔录也加以否认,他说:“这份笔录我都没有看过,他们就让我签了字。”其辩护人金晓光律师也提出了这份证言程序上的问题。
公诉人宣读完肖云飞的笔录,肖云飞说:“预审员说不用看了,都是按你说的写的。”这份笔录未经她过目。
蔡卓华:“公诉人说我主要靠非法经营出版物赚钱,请你们拿出么证据来!发票、收据、合同、交易对方在哪儿?你们有什么证据?”
高智晟:“第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而对肖云飞的讯问最早的一次是第24天,第二次讯问是第63天,程序上严重违法;你们这些笔录都是超过法定时限进行的,能不能拿出24小时以内的讯问笔录?2、按照刑事诉讼法28条关于回避的规定,讯问人应该表明身份,并让被询问人有要求回避的机会,这在笔录上没有显示出来,存在着严重瑕疵。”
公诉人说:“在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有”。于是宣读了检察院的讯问笔录。
高智晟:“检察院移送起诉时,应移送主要证据,这份证据在证据目录中没有,开庭前没有提交,辩护人没有看过。这已经不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这已经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律师的辩护权问题。”
公诉人:“我们可以根据庭审的需要随时出具我们可以出具的证据。”
高智晟:“这又是你的认识规则,而不是中国法律的规定。”并要求当庭过目。
滕彪:“肖云飞在笔录中说,‘我们三个就靠这个赚钱’,和蔡卓华、肖云飞的当庭供述不符合。而且作为蔡卓华的妻子,她怎么能不知道蔡卓华作过多少生意?在笔录中的供述不符合常识。请审判长对这份笔录不予采信。”
范亚峰通过询问证明其印刷基督教书籍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传教。要求法庭以当庭陈述的内容为准。

针对公诉人宣读的胡锦云的笔录,胡锦云说,“她给我八万元钱我就收下了,因为她是我小姑子,如果是别的人给我钱,我当然会考虑一下。”
游涛对胡锦云的问话也有倾向性,试图得出她有罪的结论。他已经失去了中立的地位,或者说,他从来就没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考虑过。一个法官在法庭上应该尽量不提问,仔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
滕彪:“胡锦云的笔录是诱供的结果,而且存在大量的逻辑问题。”
法官:“哪里有诱供了?”
滕彪说,“比如10月1日笔录中下面的问答--
问:他们印制基督教书籍是否合法?
胡锦云:他们印制基督教书籍应该是违法的,不然蔡卓华也不会被抓,肖云飞和肖高文也不会跑。(--“应该”、“不然”表明这只是一种猜测,一种假设。这怎么能证明胡锦云明知蔡等人是违法的?又怎么能证明这80000元是违法所得?)
问:那你知道他们干这一行是违法的,为何还收肖云飞的八万元钱?(--怎么能从上面的会推论出来“你知道他们干这一行是违法的”,这属于明显的语言险境。可怜一个老实的、只有初中文化的、没有学过法律的农村妇女,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识破预审员的阴谋诡计?)
答:我想做生活费用。
问:他们非法印刷基督教书你是否参与?(--在问话中又把“他们非法印刷基督教书”作为前提,因此无论回答参与还是不参与,都强化了蔡卓华印刷基督教书籍的非法性,反过来成为指控蔡卓华等人的理由,这真是险恶。在整个案卷的讯问笔录中,这种诱供、这种不规范的提问、前后矛盾的地方以及疑点比比皆是。)”

对印刷厂生产厂长战XX的讯问笔录中也有问题。公诉人读完之后,滕彪指出:“在战XX的第一份笔录的第三页,战XX有这样的话:‘他(--指肖高文)讲是赠送的,因为我问过他印这些干什么用,他虽然没讲,但我感觉,是有人给钱让他干这事的,他本人肯定是挣钱的。’在该笔录的第四页, 战XX说‘他没讲,但我认为他肯定挣钱。’这里边,‘感觉’‘认为’和‘肯定’这些词已经表明这是一种猜测、一种主观想象。怎么能把猜测、臆想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又举了生产通知单和库房租赁合同等证据。张星水和金晓光指出,我们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只能说明存在印刷行为,而不能说明印刷行为的非法性和盈利性。
公诉人的回应是,每个证据不是单独说明问题的,而是所有证据综合起来才能说明问题。
这话内行。不过作为关键证据的所有被告人的讯问笔录都存在着逼供、诱供等重大的程序上的瑕疵,因而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证据综合”也成了无根之水。
最后公诉人又念了“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根据胡锦云的交待,我支队民警在当地公安局民警配合下,……将肖高文抓获。”
“根据肖高文的交待,我支队民警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将肖云飞抓获。”
滕彪早对此深恶痛绝:“审判长:警方和检方在用这种方式企图挑拨和破坏夫妻关系和兄妹关系,企图在本已不幸的被告人之间制造隔阂和敌意,这违背最基本的亲情和伦理关系。‘亲亲相隐’是中国的优秀传统,也是一切文明国家予以尊重的法律原则。哥哥、妻子有什么义务去交待妹妹和丈夫的下落?我对这种表述及其背后的企图表示严正的抗议。”
游涛显然觉得“挑拨和破坏”用词太重了,他说:“请辩护人滕彪注意措辞。”

事后大家都对“亲亲相隐”的提出表示赞同。王怡在提交的辩护词中对窝藏赃物罪进一步论述到:“窝藏赃物罪的主体资格,涉及到一个重大的法理问题,即中国古代称为‘亲亲相隐’、现代各国刑法称为‘近亲属豁免’的问题。对近亲属之间的接纳、保管财物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等于在刑法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大义灭亲’,负有检举揭发的义务。这是对基本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粗暴的摧毁。刑法不能为了保护一种社会秩序,而去伤害另一种社会秩序。……一种根深蒂固的‘大义灭亲’的思维模式,导致了公诉人和法官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认定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残酷性。”

之后,辩方证人张梅华出庭作证。
滕彪问:“蔡卓华都做过什么工作?是否赚了很多钱?”
她说:“做过人寿保险股票、电脑芯片,挣了很多很多的钱;蔡卓华的母亲说这真是上帝的赐福。”
又问,“他是否给你过基督教书籍?是否收钱?”
回答:“给过,他从来不收钱;他给我的一些书我再给别的弟兄姊妹,从来不收钱。有一次山东寄来1000元钱,我们说给寄回去,对方说什么也不要;我们就买了1000元的音像教材给寄了过去。”
张星水问:“蔡卓华印制基督教书籍的目的是什么?”
答:“就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圣经,了解上帝。”

蔡卓华要求对证人提问,法官未予允许,证人退庭。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这期间有两个插曲:一个是:旁听席上手机响了,声音很大,法官说:请旁听人员把手机关掉。一个法警关掉了手机。
另一个插曲,离滕彪最近的一个法警,当蔡卓华和肖云飞在陈述过程中作手势时,他就在后面一捅,低声喝道:手放下!或者:别乱动!甚至在他们累了稍微低一下头或挪动一下膝盖的时候,他也要加以制止,前后十几次之多。滕彪对这种行径的极为愤怒:这反映了这些专制执行者的内心是多么邪恶、阴暗,哪怕在最细微处体现他们之为人的一丁点儿怜悯和关爱,他们也不肯。甚至这点儿人性的温暖不需要他们做什么努力,只需要他们什么都不做。“对上谄者、对下必骄。” 走狗比主人咬人更狠。他们要把手中仅有的一点点权力用到极致,竞赛残忍,是为了向主子献媚邀宠。
滕彪向法官严肃地指出:“蔡卓华和肖云飞在陈述过程中作手势时,遭到110610、110720号法警的多次制止,我认为这是完全不正当的、反人道的。作手势是他们表达的一部分,法警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干扰了被告人的心理和陈述,我对此表示严重抗议,并请求审判长制止这种不正当的干扰行为。”
游涛的反应倒也不出意料:“法警有权利保护法庭的安全。被告人如果再有类似动作,请法警继续加以制止。”
一个涉嫌非暴力罪名的被告人、一个基督徒,身边有六七个法警看守,如何会影响法庭的安全?这个体制培养了众多的泯灭人性的冷血动物,想到此,不禁让人感到悲哀。现在把该法官的这个回答记录下来,作为后极权中国野蛮司法和野蛮人性的见证。

三、

法庭辩论阶段。
张星水首先发表辩护意见:要点是,蔡卓华等人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而是中国式的民间传教行为,根本没有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罪”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作为虔诚的基督徒,蔡卓华的行为是为了让人们认识上帝;基督教弘扬爱与宽容,传播福音是对社会有益、值得赞许的行为;蔡卓华牧师自身具有较强的财力作为后盾来支持他做此善举;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没有达到刑诉法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并阐述了世俗法律不应该践踏宗教自由的原则。他说,“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个民族心灵生活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表现。”
张星水在讲到信仰自由时,游涛显得极不耐烦,十次以上打断了张的辩护。几乎每说一句话都被制止,理由是“宗教自由与本案无关”。张星水和高智晟表示了抗议,说:“法官不应该过多打断辩护人,‘是否与本案有关’是个认识问题。”高智晟说:“今天的中国律师,有一半的精力是在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他根本不能全心全意为被告人辩护,这使我们感到非常痛心。”
这过程中又发生了可笑的一幕,坐在法官左边的女陪审员对张星水说,“你再这么讲,我就弃权退出法庭了!”好一个人民的陪审员!一开始我们还可怜她参与罪恶而不自知,现在看来她是在内心深处蔑视自由!该陪审员的该句名言,也立此存照,为“人民”二字作个注脚。(另一陪审员一直表情平静,给人留下较好的印象,绝无这个女陪审员的轻狂。此外,那个一言未发的公诉人,也表现了较好的风度,从他的眼神中也可以看出对辩护人工作的理解。可以感觉到,他把律师当作一个职业,而不是敌人或麻烦制造者。)
针对公诉人对肖高文的指控,金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要点是:肖高文和蔡卓华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肖高文只是一个打工者,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控方没有可靠的证据链条。
鉴于张星水、金晓光的辩护受到游涛的多次干扰,高智晟在发表辩护意见的开头表示了抗议:“张星水在辩护中呼吁宽容,我看宽容应该首先从法庭开始。我提醒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注意, 你们今天坐在法庭上不仅仅承担着道义义务,你们承担的是法律的义务。你们并不能随意决定你们的角色。人民陪审员,你们偶然地坐在了这个位置上,希望你们能够理性和平静地面对律师的发言--”
法官:“现在不是你评价法官和陪审员的时候。”
高智晟威严地反驳:“我要求保证我们的辩护顺利进行。我希望你不要干涉我下面的辩护。”果然在他之后的辩护过程中,没有被打断一次。
高智晟说:“今天的中国,类似案件中,无罪辩护成了律师选择的规律,这实在不是中国律师独有的爱好,这实在是因为以类似案件模式抓捕无罪的中国公民,已成为这个时代的规律!”他的辩护要点是:被告人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所印刷的基督教书籍并未进入市场、亦没有进入市场的主观思想;本案涉及的基督教书籍不存在交易环节;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缺失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等等。针对证据,高智晟说:“2004年9月30日对肖高文的讯问笔录中,在同一页笔录中就有三次问道‘是如何非法经营’的。这是本案中最明显的特别现象。所有被讯问者在讯问笔录中对自己行为作陈述时也无一遗漏地将自己的行为说成是‘非法经营’。连此前与这批基督教书籍的加工制作毫无任何联系的胡锦云,在第一次笔录中也出奇地、口口声声地说几名被告人的行为是非法经营。我们不能不惊叹侦查部门的这种恶劣能量。”他说:“我们以急切的心情,特别提请法官先生们注意,这些无罪公民已被关押近10个月之久,本案目前并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障碍,请你们尽可能快地结论本案,结束这些蒙冤信徒的苦难。保障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以证明法院及法官存在的价值。”
滕彪的发言要点是:刑法312条所说的窝赃罪,其前提是存在“犯罪所得的赃物”。如果蔡卓华等三位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胡锦云的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蔡卓华等人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没有营利的目的;指控蔡卓华等人犯有“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原意;其活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他以营利为目的,为什么不继续作他的保险、股票、电脑行业呢?他是个很有商业天赋的人,赚了几百万,什么印刷圣经呢?为了传播福音而放弃了积累巨额财富的机会,在这里我也要表示我作为一个非基督徒对蔡卓华和肖云飞的敬意。”
滕彪说,至于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的行为。”而胡锦云不可能“明知是赃物”。控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80000元的来源;仅仅有当事人的口供。况且这些口供又是明显诱供的结果。要求胡锦云明知这八万元是赃物,超出了她的理解能力。法律所要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按照一个常人的认识水平、一个普通人的标准。公安、检察机关投入巨大人力财力,尚未证明这八万元是赃款,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怎么可能知道这八万元是“赃款”?她有什么义务、有什么理由去问她小姑子给她的8万元钱是从哪里来的?假如我有一个哥们整天抢劫,我把他让我藏起来的手表、手机给窝藏起来,这当然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我不能以“我不知道抢劫是犯罪”为由来争辩。但是“印刷基督教书籍的行为”是否为犯罪,一个普通人是无法认识到的;即使对于一个法学专业人士来说,“没有出版手续”而印刷,顶多是行政违法,哪会上升到犯罪层次?
滕彪最后说:“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今天,四个无辜同胞的自由在你们手里。你们可以选择恢复还是毁掉两个家庭的幸福;你们可以选择抚平千万基督徒的伤口还是激起千万基督徒的恐惧和愤怒;你们可以选择捍卫自由的光荣,也可以选择容忍并参与罪恶。现在4岁的蔡雅博、7岁的肖智超(出示孩子照片)在哭泣中等着他们的爸爸和妈妈,几位老人在焦急地等待着他们的孩子;全世界几百名教徒在为他们作禁食祷告,全中国的基督徒、几千万信教者,全世界的基督徒、几十亿信教者、全世界的人权观察家、记者、作家,民主国家的领导人和一切热爱自由的人们在注视着你们,在等待着你们的判决。写在判决书上的你们的名字必将被世人记住:是作为捍卫信仰自由的勇士和智者,还是作为迫害信仰自由的帮凶,请你们面对自己的灵魂做出严肃的选择。”
两名女被告开始啜泣,旁听席上也有人哭。游涛命令道:“请被告人注意情绪!”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作了简单的反驳,要点是,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非法宗教出版物”的鉴定结论;根据口供,印刷基督教书籍是蔡卓华收入的主要手段;根据法律的推定,胡锦云应该知道这八万元是赃款;等等。高智晟在辩论中说,“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在讼诉中是什么角色?在法庭上除当事人外,一种是证人,一种是技术鉴定人。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发生的情况,北京市宗教事务局不具有证人地位;作为技术鉴定人,它又不符合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比如,它没有具体的鉴定人署名。”
公诉人的其他反驳意见和辩护人的其他回应已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了交代,不再重复。庭审的一个重要印象是,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多数关键论点,公诉人并没有作出回应。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被告人作完最后陈述,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四名被告人被戴上手铐,押出法庭。此时为13:30。

我希望他们早获自由,但愿上帝保佑他们在失去自由的同时得到爱与宽容。
我不知道有多少庭审可以像今天这样,但是那些心底完全无所畏惧的人,开始在羞辱和威胁面前保持尊严,开始在强权和小丑面前保持骄傲,开始对细微之处所体现的制度之残忍、人性之邪恶发出坚定的抗议。

2005-7-8

(本文由滕彪执笔,本案辩护人合作而成。根据记忆写成,如有不确,请指出并请谅解。所有辩护人的辩护词另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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