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自杀未果被劳教,可悲的中国!
作者:侯文豹
发表:2006-09-08 02:55
曾水林,一个从江西瑞金农村来到广州增城打工的的农民工,为了给工作时受伤的弟弟治病,向他的老板讨要拖欠的5,000块钱工钱被老板多次耍弄,钱没要到,却在今年3月1日被欠薪的工厂老板从增城支到番禺的分厂去要钱,从增城到番禺也就是那么七、八十公里,可怜的曾水林因为口袋里没有钱坐车,徒步三天风餐露宿从增城走到番禺,结果,被欠的工钱依然没有讨到。绝望之下,曾水林于3月3日和3月5日,两次爬上番禺的公路桥栏杆准备跳桥自杀,却两次都被成功解救而没有死成。
按广州的《信息时报》记者杨昱的报道,因为曾水林在交通繁忙的公路桥上表演“自杀秀”影响了正常的交通,而被处劳动教养有一年。就此,《信息时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人大代表、律师朱永平。朱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候说,“这些所谓的‘自杀秀’,是一种‘挟持大众’的行为,应该受到惩”。同时,朱律师还认为:“法律是第一位的而同情次之”。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此前,我只听说过因讨薪不成而杀人的农民工被枪毙,而讨薪不成绝望得要“自杀”的人却被抓去劳动教养,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曾水林这种口袋里没钱,不去偷也不去抢,居然步行三 天,露宿荒野的老实巴焦的农民工被抓去劳动教养,我想任何一个心智健全的人,都是看不懂的,更是令人匪夷所思的。因为,他其实就是一个诚实、本分、老实巴交的劳动者,还需要用劳动来“教养”吗?他需要的是得到合理又合法的工钱,要用劳动来“教养”的其实是恶意拖欠他工钱的老板。
广州的人大代表朱永平我不知道他是吃什么东西长大的,也不知道是谁让他当人民代表的,更不知道他是在哪个星球上学的法律,此人居然能说出因讨薪不成而绝望自杀的民工,是用“自杀秀”来“挟持大众”,看来中国的词典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要改写了,一定要把“桥栏杆上自杀行为”作为“具有威慑力的软暴力犯罪行为”来重新定义。
据说,惩处曾水林劳教一年,是因为他准备自杀的行为妨碍了交通秩序。可据我看报道,曾水林明明是站在桥栏杆上准备跳桥自杀,又不是躺在马路中间寻死,他能妨碍什么交通呢?想来,无非是警察为了解救他而阻断交通便于施以援手,才喊停了一时的交通。也许我是个弱智者,从此事中我无论如何也看不出,警察的这一行政举措产生的后果,能要一个事后被证明真正绝望的人来承担责任吗?这样的法律是谁家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我们还能容忍它的存在吗?这样的政府还有何脸面自诩和谐、盛世?
我知道世界上所有的法治国家的法律不外乎情理,制定法律是用来保证民众的正常生活,维护民众的合法权利的。如果说去年甘肃王姓民工讨薪不得而杀人乱杀一气,把不欠他钱的工友也给杀了,虽事出有因而法不宽宥被处决尚说得过去,可曾水林讨薪不成绝望得要自杀,居然也要被法律追究责任,那有理但却弱势的穷人兄弟姐妹们的活路究竟在哪里呢?看看现在的法律诉讼程序,是众多的若势群体能够承受得起的吗?
朱永平还说,对讨薪的民工“法律是第一位的,而同情次之”,其实,他这种伪善的说辞,只有鬼才会相信。他心目中的法律,其笑脸是对着富人的,其利爪则是向着穷人的;他如果有同情心,“严惩”二字怎么说得出口啊!我不晓得那位人大代表朱永平知道不知道瑞金是个什么地方,想必他是不知道的。我要告诉他,那可是当年的“红色首都”,是毛泽东给农民挖过井的地方。现在,那里的农民又活不下去了,前去广东打工而不是上农民运动讲习所,你真要感谢邓大人力主 的白猫黑猫论。如果他们不是来广东而是去北京把毛泽东喊醒来,我想,对朱永平这种不会说人话的“人大代表”,我敢肯定会被毛泽东领导的农民赤卫队给绞死的,中国就是不缺朱永平这样无耻嘴脸的伪人的!
在我看来,如果中国的劳动教养相关法规做出必要的修改,规定欠薪的老板们每欠薪5,000元则处劳动教养一年,你再看看还有谁敢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可悲的是,现行的《劳动教养条例》专门是用来惩处广大若势群体民众的。哪里来的法制社会,真真实实的暴力社会!甚至远不及达尔文主张的优胜劣汰的进化论社会。
当中国的法律把笑脸向着富人,而把利爪对准穷人的局面不加改变,而讨薪杀人要枪毙,讨薪自杀要劳教,没钱回家要饿死,这些可怜的农民工还有什么活路可走呢?真正理性、法制的社会应首先立足同情并帮助弱势群体,我们整个社会都应该反思曾水林式的“自杀现象”。我们无权判断谁是作秀,当一个人站在桥栏杆上,没有结果之前,我们无权判定他是不是“作秀”!只要一个人处于危险境地,我们都应该无条件地救援,生命是第一位的,同情也是第一位的,而塞车是第二位的,我们这个社会必须以人为本。
社会在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在不断产生,本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自杀秀”现象日益增多,就是社会矛盾的一个新的表象,而在具体的解决过程中,我们首要的是帮助和理解。无论任何时候,都应该把生命放在第一位,法律没有尽善尽美的,但法律是人制订的,必须体现一定的人性理念,更要知道,法律是为了保证我们的合法权利而存在的!反之,我们就有理由质疑它存在的必要性!面对曾水林的遭遇,我们的政府必须反思!曾水林们的苦难是我们中国的悲哀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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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广州的《信息时报》记者杨昱的报道,因为曾水林在交通繁忙的公路桥上表演“自杀秀”影响了正常的交通,而被处劳动教养有一年。就此,《信息时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人大代表、律师朱永平。朱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候说,“这些所谓的‘自杀秀’,是一种‘挟持大众’的行为,应该受到惩”。同时,朱律师还认为:“法律是第一位的而同情次之”。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此前,我只听说过因讨薪不成而杀人的农民工被枪毙,而讨薪不成绝望得要“自杀”的人却被抓去劳动教养,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曾水林这种口袋里没钱,不去偷也不去抢,居然步行三 天,露宿荒野的老实巴焦的农民工被抓去劳动教养,我想任何一个心智健全的人,都是看不懂的,更是令人匪夷所思的。因为,他其实就是一个诚实、本分、老实巴交的劳动者,还需要用劳动来“教养”吗?他需要的是得到合理又合法的工钱,要用劳动来“教养”的其实是恶意拖欠他工钱的老板。
广州的人大代表朱永平我不知道他是吃什么东西长大的,也不知道是谁让他当人民代表的,更不知道他是在哪个星球上学的法律,此人居然能说出因讨薪不成而绝望自杀的民工,是用“自杀秀”来“挟持大众”,看来中国的词典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要改写了,一定要把“桥栏杆上自杀行为”作为“具有威慑力的软暴力犯罪行为”来重新定义。
据说,惩处曾水林劳教一年,是因为他准备自杀的行为妨碍了交通秩序。可据我看报道,曾水林明明是站在桥栏杆上准备跳桥自杀,又不是躺在马路中间寻死,他能妨碍什么交通呢?想来,无非是警察为了解救他而阻断交通便于施以援手,才喊停了一时的交通。也许我是个弱智者,从此事中我无论如何也看不出,警察的这一行政举措产生的后果,能要一个事后被证明真正绝望的人来承担责任吗?这样的法律是谁家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我们还能容忍它的存在吗?这样的政府还有何脸面自诩和谐、盛世?
我知道世界上所有的法治国家的法律不外乎情理,制定法律是用来保证民众的正常生活,维护民众的合法权利的。如果说去年甘肃王姓民工讨薪不得而杀人乱杀一气,把不欠他钱的工友也给杀了,虽事出有因而法不宽宥被处决尚说得过去,可曾水林讨薪不成绝望得要自杀,居然也要被法律追究责任,那有理但却弱势的穷人兄弟姐妹们的活路究竟在哪里呢?看看现在的法律诉讼程序,是众多的若势群体能够承受得起的吗?
朱永平还说,对讨薪的民工“法律是第一位的,而同情次之”,其实,他这种伪善的说辞,只有鬼才会相信。他心目中的法律,其笑脸是对着富人的,其利爪则是向着穷人的;他如果有同情心,“严惩”二字怎么说得出口啊!我不晓得那位人大代表朱永平知道不知道瑞金是个什么地方,想必他是不知道的。我要告诉他,那可是当年的“红色首都”,是毛泽东给农民挖过井的地方。现在,那里的农民又活不下去了,前去广东打工而不是上农民运动讲习所,你真要感谢邓大人力主 的白猫黑猫论。如果他们不是来广东而是去北京把毛泽东喊醒来,我想,对朱永平这种不会说人话的“人大代表”,我敢肯定会被毛泽东领导的农民赤卫队给绞死的,中国就是不缺朱永平这样无耻嘴脸的伪人的!
在我看来,如果中国的劳动教养相关法规做出必要的修改,规定欠薪的老板们每欠薪5,000元则处劳动教养一年,你再看看还有谁敢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可悲的是,现行的《劳动教养条例》专门是用来惩处广大若势群体民众的。哪里来的法制社会,真真实实的暴力社会!甚至远不及达尔文主张的优胜劣汰的进化论社会。
当中国的法律把笑脸向着富人,而把利爪对准穷人的局面不加改变,而讨薪杀人要枪毙,讨薪自杀要劳教,没钱回家要饿死,这些可怜的农民工还有什么活路可走呢?真正理性、法制的社会应首先立足同情并帮助弱势群体,我们整个社会都应该反思曾水林式的“自杀现象”。我们无权判断谁是作秀,当一个人站在桥栏杆上,没有结果之前,我们无权判定他是不是“作秀”!只要一个人处于危险境地,我们都应该无条件地救援,生命是第一位的,同情也是第一位的,而塞车是第二位的,我们这个社会必须以人为本。
社会在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在不断产生,本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自杀秀”现象日益增多,就是社会矛盾的一个新的表象,而在具体的解决过程中,我们首要的是帮助和理解。无论任何时候,都应该把生命放在第一位,法律没有尽善尽美的,但法律是人制订的,必须体现一定的人性理念,更要知道,法律是为了保证我们的合法权利而存在的!反之,我们就有理由质疑它存在的必要性!面对曾水林的遭遇,我们的政府必须反思!曾水林们的苦难是我们中国的悲哀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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