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屡发生 专家吁订法遏制

发表:2007-04-25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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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暴风雪中遭车祸,同伴12次下跪求救遭拒”。近些年来在大陆因“见死不救”而引发的悲剧、惨剧不少。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23日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教授王文科,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据重庆晨报报导,王文科在会上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007年3月4日17时左右,年仅24岁的辽宁省大洼县农民工刘明明,在暴风雪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同行者为救他的性命,12次向人下跪,向警察、120求救,却屡遭冷遇。最终,刘明明命丧狂风暴雪之中。

王文科称,许多国家已用法律规范调整“见死不救”,如法国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

王文科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对此,与会专家有不同看法。有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不过,在会后采访中,大多数市民都表示支持的意见。一市民说:“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

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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