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晨报”报导,“工作规则”指出,对于行政诉讼官司,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此项业务的行政副职。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自己出庭应诉,也可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根据“工作规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五种情况应出庭应诉:一是本年度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是代表市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是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是上级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五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而行政应诉案件五起以上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一起。
如果消极对待官司,相关负责人将面临严厉处罚。“工作规则”指出,行政机关应诉人员在行政诉讼中有过错行为,造成败诉或重大损失,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央社台北二十四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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