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英曾否认控罪 美检方驳斥其撤案理由(组图)

发表:2019-04-22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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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英(右)和律师(左)离开法庭
林英(右)和律师(左)离开法庭。(图片来源:蔡溶/大纪元)

【看中国2019年4月22日讯】4月17日在纽约东区联邦法庭认罪的前中国国航经理林英(音译,Ying Lin),曾在法庭就“未告知司法部部长的情况下,担任中共政府代理人”一条提出异议,反驳美国检方的指控并试图撤案,但没有成功。

林英案案情回顾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经理林英,在2015年8月因违规在美国两家银行化整为零存入巨款涉嫌洗钱而被捕。联邦调查局(FBI)在搜查其住所时,发现林英其它多项违法证据。证据的其中一项显示,林英在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供职期间,多次接受中国政府以及官员的指令,违反美国海关的规定,帮中国政府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及驻纽约领馆的中国政府官员,以各种方式走私运送包裹回北京。

2017年12月6日,大陪审团判定林英涉及走私、妨碍司法、串谋妨碍司法、汇款诈欺,以及“在未报告司法部长的情况下担任外国政府代理人”等五项罪名。

4月17日在纽约东区联邦法庭上,林英承认犯有“在没有事先通知司法部长的情况下代理外国政府”罪(acting as an agent of aforeign government without prior notification to the Attorney General),即未登记注册为中共代理人,却在其授意下做事。作为认罪协议的一部分,检察官放弃了对她其它罪名的指控。

据美国外国政府代理人(第951条)规定,外国外交官、领馆官员及雇员以外的任何人,在没有事先通知司法部长的情况下,以外国政府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活动时,将受到刑事处罚,除非该代理人所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商业交易。被定罪的外国人将被处以罚款或最高10年监刑,或两者并罚。

外国政府代理人,是指任何受外国政府或官员的指示或控制,同意在美国境内从事活动的个人。

林英(白外套)4月17日认罪后走出法庭。
林英(白外套)4月17日认罪后走出法庭。(图片来源:蔡溶/大纪元)

林英试图否认自己是中共代理人

法庭上,林英曾就该条指控提出异议,否认自己是中共代理人,要求撤案。检察官根据林英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了反驳。

一、协助运送包裹并不是来自中共政府指示

林英主张她协助中共官员走私包裹,并非源于中共政府的命令或中共官员代表政府所下的指示,而是协助该等官员处理私事,因此不属于第951条规范的范围。

检察官认为,起诉林英并不是因为她帮助中共官员处理私事,而是林英的行为已构成中共政府代理人的事实,并且具有促进中共利益的动机。检察官认为,林英显然无法分辨外国政府通常不会直接对代理人下命令,而是通过外交官下达指示。

二:指控违反第951条的理由是否充分

检察官指出,起诉书指控林英违反第951条的四个理由是:被告行为满足该条定义的“外国政府代理人”;被告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行事;被告未在行动前通知美国司法部长。

三、指控违反第951条是否有足够的事证

检方认为,首先,法律并未要求在起诉书中必须列入所有事证,被告应等待检方在法庭上提出事证时再提出抗辩。

其次,是否为外国政府代理人是一个事实认定,被告不能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反驳并将之作为撤案的理由。至于被告是否受外国政府或官员的命令,应由法庭审理及判定,被告应在法庭上提出反驳,而不是在审理前否认并要求撤案。

另外,起诉书的指控已足以说明被告犯案的事实,包括其支持及具有促进中共政府利益的动机。

所以,被告的撤案要求并不成立,应予否决。

起诉书指控林英“大约自2002年开始,同意在美国境内,受一外国政府(中共)及外国(中共)官员的指示及控制,运用她在该航空公司(国航)担任前台人员的职务,将物品走私到该航空公司自约翰・菲茨杰拉德・肯尼迪国际机场(JKF机场)飞往中国的班机上,以及接受中共(驻UN)代表团及领馆官员的指示及控制下,执行其它任务。”

林英鼓励其他国航职员满足中共代表团及领馆官员的要求,并告诉他们“国航是中共国营公司,职员应效忠中共”,并在有人拒绝配合中共领馆要求走私行李时,林英告之“这是行之有年的做法”。

起诉书另指控林英在2014年协助一名中共官员,在其通过美国运输安全署(TSA)安检后,将其手机SIM卡交给在TSA另一端等待的另一名中共官员。如此,可以确保该官员在班机起飞前不会让该SIM卡受到美国边境官员的进一步检查。

对该项指控,林英认为该行为并不涉及犯罪。检方表示,依第951条的规定,个人被指控为“外国政府代理人”,是基于事实认定,而不是根据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上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林英提出四项主张,予以反驳:

第一:所走私的物品都是中共官员私人用品如衣服或电子产品

检方说明,指控个人违反第951条时,只需满足三个要件:(1)被告有所行动;(2)被告的行动是在受到外国政府或官员的控制或指示下所为;(3)被告在采取行动前未通知司法部长,而与协助走私的货品项目无关。

第二:协助中共官员走私行李是受雇主(国航)指示,不是中共政府

检方说明,被告忽略了起诉书指控她的行为完全超越国航的指示,而是受中共政府的控制及指示。例如林英依中共代表团及领馆官员的指示,在其非轮值时间到JFK机场处理事情,并告知其他国航职员应效忠中共及依中共官员指示行事。

此外,林英曾以其他乘客的名义,将并未乘机的中共军职人员的两个大型打包纸箱,送上离境的国航班机。

起诉书说,林英此举已超过其所称国航授权员工而且逾越法律的范围,并且因此享有中共代表团及领馆给予她的超越国航待遇的利益。

第三:不涉及搜集情报、间谍或颠覆行动等对外国政府具有明显利益的行为

检方说明,根据第951条过去的判例,该条规范的行为并不仅限于搜集情报、间谍或颠覆行动等对外国政府具有明显利益的行为。

第11巡回法庭曾认定,根据第951条规定及其执行或判例,该条并未规定控告案仅限被告具有颠覆或间谍等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或本质上是非法的行为。

第四:将向外国官员提供“个人礼遇或服务”视为外国代理人的行为,是第951条的灰色地带。

检方明确指出,第951条对外国代理人的定义不存在模棱两可的解释,被告在做此主张时应提出具体判例及实例。

责任编辑:刘馨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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