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陳傳宗指出,申請人如果不服決定,得於收受決議書後卅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之理由,向臺中高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該案發生於去年八月廿六日,六名溺斃的中國女偷渡犯,僅江敏、王莉、曾小麗及徐英身份確定,四名死者家屬去年十二月八日透過律師張世柱,向苗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被害補償申請,四人家屬求償金額不一。
其中江敏的父、母親共求償二百六十萬元的殯葬費及扶養費;王莉的父、母親共求償二百五十九萬二千元;徐英的父、母親及女兒求償一百四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二元;曾小麗的父、母親則求償一百卅五萬一千三百一十八元。
苗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昨天下午二時召開委員會,其成員包括三名檢察官、二名法官、一名醫師及教授全部出席,會議由主委、檢察長江惠民主持。
七名委員經一個多小時的討論,決議駁回家屬申請,委員會主要引用的法條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間關係或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委員們一致認為,江敏、王莉、曾小麗及徐英等四人非法入境罪行明顯;而查緝不法偷渡一向是我國治安重點,如因不法偷渡集團之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而需由政府先支付補償金,無異系間接對不法偷渡集團及非法入境者之保障,大批偷渡犯將無視國家法令,繼續從事不法偷渡行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
陳傳宗強調,此案被害人系因犯罪行為而死亡,被害人遺屬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循民事途徑向加害人求償。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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