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親親相隱談起

作者:亮明 發表:2009-05-15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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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朝刑律大多都認同一個原則:親屬之間如有過錯允許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但有兩類罪不適用親親相隱原則:一類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類是某些親屬互相侵害罪。

親親相隱的起源與中國歷朝的態度

親親相隱是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提出的主張。孔子"父子相隱"的思想成為了中國歷代制定法律的根據。出土文物雲夢睡虎地竹簡中,有大量秦代的法律文書。秦代雖說是暴政時期,但它的為政,在一些方面仍然延續了孔孟思想。在親親互隱的問題上也是如此。秦代法律規定的不僅僅是罪犯的親人可以迴避,而且是,根本不允許親人告髮指證。秦律說:"自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聽。而行告,告者罪。"也就是說,子女告發父母,臣妾告發主人,官府不予受理,而且會判處行告者有罪。

漢代《漢律》說"親親得相首匿",來自於《公羊傳》何休的注引。《漢書.宣帝本紀》云:地節四年詔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亂,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

也就是說,子女隱藏犯法的父母,妻子隱藏犯法的丈夫,孫子隱藏犯法的祖父母,都不會被判刑。漢宣帝的這份詔書,不僅在道德上,而且在法理上,肯定了容隱制。"父子相隱"的思想到漢代已推擴至夫婦、祖孫的關係,此後為歷代刑律所遵循。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親親相隱原則進一步得到確認。唐律對親親相隱原則作了具體規定,以後各朝的規定大體上與唐相同,其內容主要有3點: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控告應相隱的親屬,要處刑;有兩類罪不適用親親相隱原則:一類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類是某些親屬互相侵害罪。

數千年來,法家一直有人主張告姦,推行軍事化的什伍連坐,明目張膽地以國家權力破壞家庭及鄰里關係,完全無視私人領域或空間,尤其破壞了人間最寶貴的親情。歷朝歷代,平民及其知識人都是以孔子儒家的親親相隱的原則來反對專制的什伍連坐的。"親親相隱"及容隱制所體現的維護家庭穩定以及人文關懷。

元代,連謀反這種國事重罪都要容隱。明清時期容隱親屬的範圍進一步擴展。清代末年自1902年始,瀋家本、伍廷芳等修訂法律,兼取中西。民國建立之後,1915年,汪有齡、章宗祥、董康的《修正刑法草案》沿襲了《大清新刑律》。民國《六法全書》所規定的親屬匿罪、拒證特免權,都加入了新的時代精神,既重視培護親情,又把親情作為一種權利來進行法律保護。

到民國二十四年,也就是1935年,公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民國三十四年,也就是1945年,此《刑事訴訟法》被修訂,其中,第一百六十七條明顯體現了親親相隱的人文精神: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有關近親屬負刑事責任之拒絕證言權之規定如下: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人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人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世界各國對親親相隱的態度

在處理親屬犯案件時,西方法律特別是近代西方法與中國傳統法律多有不謀而合之處。"環顧當今世界各國包括西方現代法律體系時我們不難發現,許多法製程度很高的現代西方國家在他們的法律中還均保留有隱匿親屬的一般犯罪不罰或減罰之規定。"(範忠信《中西法傳統的暗合》)。

英美訴訟法明確規定,夫妻間可以享有證言特免權。也就是允許夫妻在訴訟程序中拒絕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間知道的情報和信息。也就是說,不能強迫夫或妻對其配偶做不利於被告的證言陳述,只要當事人婚姻存續,該特免權就有效。該項立法的指導思想是:"社會期望通過保守秘密來促進某種關係。社會極端重視某些關係,寧願為捍衛保守秘密的性質,甚至不惜失去與案件結局關係重大的情報。"英美法系確認:婚姻關係很明顯是值得促進和保護的關係。不強迫夫妻中的一方提供在婚姻存續期間從對方獲知的情報,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夫妻關係、家庭關係的穩定。

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刑法典規定,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和關係密切的人享有拒絕作不利親人的陳述,窩藏得以減刑或免受刑罰。

比如說:德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正犯或共犯之親屬,為使正犯或共犯免受處罰而予以庇護隱匿者不罰。德國刑訴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下人員,有權拒絕作證:1、被指控人的訂婚人;2、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關係已不再存在;3、與被指控人現在或者在旁系三親等內有血緣關係或者在二親等內有姻親關係的人員。"

日本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犯人或脫逃者之親屬,為犯人或脫逃者之利益而犯前二條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如法國、義大利、韓國和我國臺灣省也有類似法令。

目前,在一些國家的刑法中,特免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了,不僅有親情的特免,還有工作關係及其他事務的特免。不少國家都設置了一些免予作證的制度規定。有的國家規定病人與醫生之間,醫生享有免證權;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律師享有免證權;神職人員與懺悔者之間,神職人員享有免證權。還有一些國家則規定近親屬之間也享有免證權。

中國歷代和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此類規定的立法基礎在於尊重人性和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防止司法專橫而傷害人們的感情。此類親屬相隱的條款無疑是在通過價值比較以後,認為維護親屬間的關係的重要性勝過追究某些違法行為的重要性,也就是說,這種以血緣、親情為基礎的親屬、家庭關係是一種社會極端重視並刻意加以保護的關係。

在現實世界中,人常常面臨著多重身份、角色與責任,人不只是一個法律的存在,國家的安定,也不只是倚靠孤獨的法律便能成功。情理、人性的維繫,應該說是維護社會平和的基礎。"親親互隱"和容隱制反映出中國傳統倫理法系的精神,它是符合人性、人道的,因而是最具有普遍性的。

中共邪黨篡政,從親親相隱到親親相殘

中共邪黨統治下的中國,是一座人間的煉獄。每當讀史時,看到父子之間的殘害,夫妻相互的揭發,兄弟間的反目,學生對師長的蹂躪,真是令人心酸。那一幕幕的殘酷的鏡頭,深映腦海揮之不去,有時浮現在眼帘。那就是孟子所謂"人相食"的悲劇呵!在中國邪黨統治下,親情被階級鬥爭所代替,父子、夫婦間相互揭發,人人自危,整個社會政治、倫理和家庭倫理出現了大問題大危機。

尊重隱私是人類文明生活的一個必要條件,如像"文革"中,讓所有的人把心靈深處的慾望等都挖掘出來,那麼社會生活,或說文明的社會生活將是不可能的。私領域之中最為親密的關係,如家庭之父子、兄弟、夫婦等親情,繼而朋友、師生等情誼如都遭到破壞,彼此落井下石,揭發出賣,甚至私底下的言行也成為判為犯罪的證據,那只能是中共邪黨統治下出現的慘狀。

如果說中共邪黨只是在建政初期,實行這樣的殘暴統治。那麼,在它搞的所謂"改革開放"後,在以"民主與法制"的面目來面對世界時,它就以立法的形式,把"親親相殘"定義在法律層面。從此,告密的行為不再是可恥的,反而成為"守法"和"正義"的象徵。

中國目前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刑訴法第45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刑訴法第48條》)也就是說,除了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以外,其他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如實作證,否則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沒有任何種類的可以免除作證的特例規定。如被認定為窩藏罪或包庇罪,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認定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動物的世界中,虎毒尚且不食子,烏鴉尚且會反哺。而在中共邪黨統治下,父子相殘,夫妻互鬥,母女告發和師生反目卻成為一種常態。前不久,華東政法大學還發生了學生告發老師的事件,而且告的罪名是"反革命"。事後當事人竟然沒有一絲悔意,還在網上發表聲明,自我標榜。嗚呼!中共邪靈真的會吞嚙人的靈魂,泯滅人的靈性,把人變成非人。

2009年正好是中共邪黨鎮壓六四20週年,鎮壓法輪功10週年。也是中共邪黨篡政60週年,正好一個甲子。中國傳統文化中把一甲子稱為一個輪迴,一個週期。退黨大潮也必定會在2009年超過6000萬。

2009年解體中共邪黨。偶然乎,必然乎,巧合乎,天意乎!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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