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在美國(下)

作者:暖暖包 發表:2013-04-2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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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聞自由和五角大樓文件泄密案

新聞媒體對官員的抨擊會導致名譽權和新聞自由之間的對抗,那麼新聞媒體對「國家機密」的挖掘,把政府的機密文件公開刊登在報紙上就勢必帶來政府維護國家利益和媒體捍衛新聞自由之間的對抗,1971年美國新聞界和美國聯邦政府就因此對簿公堂。

事情是由一份被聯邦政府列為高度機密的文件所引發的。在美國陷入越戰泥沼的1967年,美國國防部秘密成立了一個越戰歷史報告組,對美國的對越政策進行研究分析。歷經兩年的時間,報告組拿出了一份報告,即「五角大樓文件」。這份報告十分龐大,囊括了大量官員的個人記錄,會議記錄,個人筆記,電話記錄,備忘錄等等,總計7000多頁,250萬字,把美國的對越政策的決策過程完整的呈現出來,揭示出美國是如何一步一步陷入越戰泥沼的,包括官員的決策失誤導致戰爭的升級。

當時美國國內的反戰呼聲日漸高漲,五角大樓文件泄密案的主角埃爾斯伯格因為自身經歷讓他成為一個堅定的反戰者,由於工作關係,他接觸到了這份機密文件,通過閱讀這份文件他感到美國陷入越戰是多麼愚蠢,他要通過把這份文件公之於眾來結束越南戰爭。在通過各種合法的渠道來公開這份文件失敗後,他想到了新聞界。

他租了一臺複印機,利用工作的便利每晚把文件偷出一部分,複印後再還回去,就這樣把這套文件複印出來了。之後,他聯繫了《紐約時報》。

《紐約時報》得到文件後,權衡利弊,雖然認為必然會導致政府的強烈反彈,但是還是準備連載發表這批文件。不過為了避免法律風險,編輯還是把文件中涉及到美國政府的武器計畫,正在進行的外交決策等可能影響到美國國家利益的內容刪除了,畢竟戰爭還在進行中。

必須要提到的是在最高法院以前的判例中曾經確立過一個政府制止報刊發表文章的一個標準,叫做尼爾標準。尼爾是明尼蘇達州一個報刊發行人,他的報刊是個什麼報刊呢,是個專門污蔑誹謗的報刊,有一次造謠之後被明尼蘇達州檢察官告上了法庭,要求報紙不再刊登這些謠言,在州最高法院獲得支持,尼爾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1931年,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對於文章發表後造成的損害可以懲罰,但是不能提前制止,因為制止發表相當於事先審查,這侵犯了新聞自由,是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首席大法官休斯認為,即使是惡意造謠炒作,也有新聞自由的保障。不過在該案判決書中,休斯大法官確立了一個政府可以「預先禁止」的標準,這個標準規定報刊泄密必須達到了公布軍隊出征的人數,日期,以及地點這樣的程度才能禁止報刊發表。可見,《紐約時報》在發表五角大樓文件時還是有所忌憚的。

《紐約時報》關於五角大樓文件連載直到發表第二期後聯邦政府才反應過來,一方面是因為第一期是星期天發表的,星期天政府不上班;另一方面是因為該文件屬最高機密,除了國防部有限的幾個人知道,司法部根本一無所知,所以國防部和司法部還要進行溝通。第二期連載發表後,司法部長緊急給《紐約時報》發了一封電報,說該文件屬於機密,發表該文件違反《反間諜法》,要求《紐約時報》停止發表。《紐約時報》並不買賬,不但在第二天如期發表了第三期連載,而且還發布了針對該電報的一個聲明,說保障人民的知情權符合美國國家利益,配的標題是:「司法部長要求停止發表文件,遭到《紐約時報》拒絕」,給了司法部長一個下不來臺!

於是司法部向位於紐約的聯邦地方法院(事涉聯邦政府,管轄權屬於聯邦法院)緊急申請,要求法庭發出禁制令,停止《紐約時報》的發表。事關國家機密,法官自然不敢草率從事,召開了緊急聽證會。對法官來說,作出判斷的難點在於一方面憲法第一修正案要求不得事先禁止新聞的發表,但同時他又吃不准這些被標為機密的文件是不是符合可以被事先禁止的「尼爾標準」,畢竟文件有7000頁,不是一天就可以看完的。於是,法官作出了一個穩妥的決定,他簽發了一個臨時禁制令,暫時禁止《紐約時報》發表這些文件,三天後進行進一步的聽證,再做判決,他實際上給了司法部三天的時間來說服法庭發布這些文件會帶來國家利益的損害。

臨時禁制令簽發後,成了大新聞,法庭不在事後施加懲罰,而是事先禁止報刊的發表在美國是非常罕見的,何況事涉聯邦政府機密文件,自然引起了轟動。

讓聯邦政府始料未及的是,這個時候,《華盛頓郵報》接過了《紐約時報》的工作。《華盛頓郵報》和《紐約時報》一樣是美國的大報,這兩家報紙歷來競爭激烈,這麼重大的新聞郵報沒份,自然十分憋屈,於是私下裡積極聯絡機密文件的提供人,而《紐約時報》的暫停發表也讓機密文件的提供人埃爾斯伯格十分不滿,就找到了《華盛頓郵報》,郵報大喜,兩下裡一拍即和,於是馬上開始發表五角大樓機密文件的系列報導。

這一次司法部的反應要快一些,郵報發表的當天下午,司法部就做出了反應,在和郵報私下的交涉被拒絕後,馬上起訴到華盛頓地方法院。不過,和紐約的法官不同的是,華盛頓的法官傾向於新聞界,他表示司法部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發表這些文件會帶來國家利益的損害,於是他拒絕簽發對郵報的禁制令,不過同時他也警告郵報如果繼續發表,可能會導致政府事後起訴,遭到懲罰。

法官一做出判決,司法部立刻向聯邦上訴法庭提出了上訴,這一次,他們獲得了和紐約一樣的暫停發表的臨時禁令,為了阻止郵報第二天再發表文件,這一切都是在一天內完成的。與此同時,紐約的進一步聽證的結果對聯邦政府十分不利。法官要求聯邦政府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發表這些文件會帶來迫切的,緊急的危險,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但司法部始終不能提供證據(250萬字的文件,看也要幾個月,要馬上拿出證據,也難為司法部了)。

就這樣來來往往,幾天之內,雙方的律師在兩地進行了激烈的庭辯。從法律角度上講,司法部是佔劣勢的,司法部依據的《反間諜法》是不能用來限制新聞媒體的,實際上在1917年《反間諜法》在國會通過的時候,國會刪除了一條關於總統有權在戰爭時期禁止媒體發表能被敵人用來損害美國國家利益的條款,認為這條條款事實上是對新聞進行審查,有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之嫌。而且司法部又不能拿出證據來證實國家利益會受到損害。新聞界則理直氣壯,一方面,憲法第一修正案在為他們撐腰,另一方面,他們認為政府自行規定的機密是單方面的規定,不能用來限制新聞界,否則新聞界就無法揭露政府的暗箱操作,政府會用機密掩蓋醜聞,侵害人民的知情權。

就在雙方在法庭上激戰正酣的時候,對聯邦政府更加不利的事情發生了。《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暫時不能發表了,其他媒體機會就來了,位於芝加哥,波士頓等地的全國大大小小十幾家報紙都通過各種渠道弄到了一些五角大樓文件,開始發表這些文件。

紐約和華盛頓兩地的聯邦上訴法院經過共17名法官的投票,分別作出了判決,紐約的八名法官以5:3裁決案件要進一步聽證,在進一步聽證之前,由聯邦政府列出一個表,說明哪些文件是不能發表的,在此期間,《紐約時報》暫時不發表這個表上的文件。華盛頓的九名法官則以9:0裁定支持《華盛頓郵報》可以繼續發表這些文件。

於是《紐約時報》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要求推翻紐約的判決,而司法部則上訴要求推翻華盛頓的判決,相同的案子,不同的判決,聯邦最高法院不得不接受這件案子了。

聯邦最高法院否決了司法部秘密聽證的要求,公開審理了此案,聽取了三方律師的庭辯,開庭時旁聽席座無虛席!最高法院在幾天後作出了判決,《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可以繼續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美國新聞界就憲法第一修正案和政府的對決獲得了一次重大的勝利。此案大法官的意見書就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有很多經典名句:「沒有一個自由的、獲得充分信息的新聞界,就不可能有脫離朦昧的人民。」「只有一個自由的、不受約束的新聞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瞞。」「自由的新聞界的重大責任是防止政府任何一個部分欺騙民眾。」「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政府壓制新聞界,約束信息流通。」

可見,在國家機密和新聞自由之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樣傾向於新聞自由。

六、言論自由和焚燒國旗案

說新聞自由自然不能不提言論自由,言論自由雖然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不過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在歷史上美國也有人「因言獲罪」,美蘇冷戰時期,美國共產黨總書記丹尼斯就因為宣揚暴力推翻政府而被判有罪。但是在現在的美國,言論自由的權利得到了更好的保護,丹尼斯案被後來的判例所推翻,現在的美國共產黨可以完全合法的宣傳「無產階級武裝鬥爭奪取政權」的理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言論是否要被禁止提出了一條「現實且迫切的危險」的標準,一個非常經典的例子就是在人滿為患的劇場內故意大聲呼喊「著火了」,這種言論已經不是單純的表達,可能造成嚴重的事故,帶來「現實且迫切的危險」,這必須被禁止。但是並不會帶來「現實且迫切的危險」的言論,即便是宣揚暴力的,也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舉個例子,你可以在白宮門口,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以免交通警干涉),宣傳大家應該聯合起來,暴力推翻美國政府,只要不涉及到具體的時間,行動計畫(如果涉及到時間計畫則可能會因為現實且迫切的危險而被逮捕)。只不過,問題在於,這種言論恐怕沒什麼人會聽,因為大家都知道,如果要暴力推翻美國政府,必須獲得大量的支持,但是如果你能夠獲得大量的支持,你為什麼不去競選美國總統呢?這不是比暴力推翻政府更容易嗎?

可能有人會問,那麼種族歧視的言論呢?難道也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沒錯,在法律的角度上,種族歧視言論同樣受到保護,可以自由發表。但是問題在於,種族歧視的觀念在美國實在太令人反感,太令人鄙視,你發表這種言論法律管不著你,不過你可能會面臨被解雇,面臨各種鄙視,如果言論過激的話,甚至你的家門口會有人抗議(你看,人家也有言論自由表達對你的抗議),朝你吐唾沫,偷偷扎破你的車胎等等,所以即便你有種族歧視的想法,最好還是不要說出來為好!

有一種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比較有趣,從表面上看,它是一種行為,並非言論,但它是表達性的行為,現在比較流行的行為藝術就屬於這種行為。美國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焚燒國旗案就體現了對這種言論自由的保護。

熱愛自己的國家是一個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觀念,美國也不例外,而國旗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自然就受到愛國者們的崇敬。美國建國後,50個州當中有48個州通過了保護國旗的相關法律條款。

1984年8月,美國共和黨全國大會在得克薩斯州的達拉斯舉行,一些反共和黨的人就在當地舉行了抗議活動,抗議里根為總統的共和黨政府。抗議人群高喊口號,同時順手把一面國旗扯下了旗桿,他們來到市政廳門口,抗議首領約翰遜開始焚燒這面國旗。

自然,焚燒國旗的行為讓很多愛國者感到義憤填膺,在後來的法庭上,不止一位證人作證說他們感到被嚴重冒犯了。當地警察很快逮捕了約翰遜,檢查官根據州法律向法庭起訴,這起州政府訴約翰遜的案件顯然並不難判,第一,州法律有明確的條款,第二,損毀國旗證據確鑿,所以陪審團做出了一致的裁決,判決約翰遜有罪。法官判處約翰遜一年監禁,以及2000美元的罰款。

約翰遜不服,將此案上訴到了得克薩斯州最高法院,這一次,沒等聯邦最高法院出手,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維護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利。其實這跟聯邦最高法院之前判決的另外一起案例有關,因為美國使用判例法,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作為法律依據來判決美國其他類似的案件。這起案例由西弗吉尼亞教育局強制規定所有公立學校的學生每天要向國旗致敬而引發,有些宗教家庭的孩子不願意向國旗致敬,從而引起訴訟,最後聯邦最高法院判定向國旗致敬是一種表達性的行為,是一種言說形式,所以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如果政府強制學生向國旗致敬,無疑侵犯了學生的言論自由。

得克薩斯州最高法院引用了這個判例,推翻了對約翰遜的定罪。因為約翰遜的行為同樣也屬於表達性的行為,他是在言說自己的思想觀念,當然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不過問題在於,州最高法院最多只能判定違反州憲法,違反美國憲法的州法律,州最高法院是無權宣布違憲的,所以這個皮球最後還是踢到了聯邦最高法院那裡。

聯邦最高法院受到了大量愛國者的壓力,不過最終法院還是以5:4裁決約翰遜無罪,在判決書中,大法官們表達了自己的愛國之情,但是不得不痛苦的做出一個嚴酷的決定,雖然他們不喜歡,但是它是對的,在憲法和法律決定結果的意義上,它是對的。「一個痛苦又基本的事實是:國旗保護那些蔑視它的人」。

這個判決最大的影響在於判決相當於宣布了48個州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的失效,當然引起了強烈的抗議(抗議者們大概沒有想到大法官們維護的正是他們抗議的權利),甚至連布希總統也加入到了抗議的隊伍中(個人認為這廝應該是為了獲得高支持率,政客)。美國國會為了表示自己的憤慨,很快通過了《國旗保護法》。美國的司法體系中,聯邦最高法院無權干涉國會立法,國會立法的違憲判定必須要有案子上訴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才有權進行司法審查。為了把簍子捅到最高法院,就在《國旗保護法》生效的當天,約翰遜就在美國國會大門口,國會山的台階上再次焚燒國旗,有趣的是這一次他來晚了一步,已經有另外一位婦女先在這個地方燒了一次國旗了。當然,案子又擺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案頭。和上一次一樣,同樣是5:4的裁決,《國旗保護法》被判定違憲。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獨立性可見一斑,即便受到大量的輿論壓力,只要認為是對的,就堅守憲法底線。

顯然讓最高法院推翻自己的判決是不可能了,但是美國制度的好處就是你往往會有合法的程序來改變你認為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美國總統布希呼籲通過憲法修正案來改變最高法院的判決,於是愛國者們開始推動通過保護國旗的憲法修正案,如果憲法修正案獲得通過,那大法官們自然也只能按照憲法來行事了。但是,通過憲法修正案並不是件容易的事,首先要獲得國會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之後還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四分之三的州通過,用通過憲法修正案來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美國歷史上大概只有寥寥數次而已。

雖然經過愛國者的不懈努力,但保護國旗的憲法修正案幾次都在國會參議院的投票中以數票之差敗下陣來,而且是一年不如一年。事實上大多數反對通過憲法修正案的人並不認同焚燒國旗的這種行為,他們只不過認為應當堅決捍衛焚燒國旗的人表達的權利。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判決後,美國國內就基本上見不到焚燒國旗的了,有句話道出了其中本質,連國旗都讓你燒了,那你燒它又有什麼意義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貓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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