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罗基:我申请回国探亲的经过

发表:2004-06-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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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香港)2003年3月号发表了曹长青的《北岛和自由背道而驰》。我赞成他对北岛的批评。但有一段话涉及到我,并不准确。他写道:“所有被视为异议分子的人回国,几乎全都被中共当局要求写悔过书,还得表示不再从事异议活动等。流亡美国的异议人士、中国人权另一位理事郭罗基曾撰文说,他提出回国要求后,纽约中共领事馆逼他写‘认识’,他连写了三次,都被指为‘不深刻’最后他愤怒地不再写了。”我确曾写过有关的文章。文中并没有说给领事馆“连写了三次”。按曹的叙述,似乎我先是顺从领事馆写“认识”,连写了三次通不过,才“愤怒地不再写了”。此说与我的文章不符,也就是与事实不符。
电子刊物《大参考》2001年3月20日刊出署名“有才”的《“写检查”也是精神控制一招》中有如下一段话:“最近,报载原北大、南大教授郭罗基在海外教书多年,想回国,但是中国驻外使馆的同志们,把郭拒于国门之外。他们让郭写检查,表示悔过,郭按照自己的认识写了‘检查’,却仍然不得其门而入。把守国门的同志们认为你郭教授的检查写得蜻蜓点水,肤皮潦草,不深刻,当然国家不让你回去。”
我从来没有写过“检查”,即使“蜻蜓点水,肤皮潦草”的“检查”也没有写过。80年代,我在北京的时候,被当时的中共中央宣传部长邓力群指责为“从来不作检讨的人”。为了不在高压之下作检讨,我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到了美国的自由天地里,更不会作“检查”了。所以我写了一篇短文,澄清有才先生的说法,交《大参考》发表。不料又被好事者稍加修改按上标题《陈一咨、吕京花是写了“东西”的》,贴在好几个中文网站上。这又非我的原意。我在《北京之春》2001年6月号上发表了《一个向人民勒索的政府》,以正视听。曹长青提到的,大概就是这篇文章,但显然没有如实地转述文章的内容。
我被拒于国门之外是一件无理的事情,和中国领事馆打交道又是一件无聊的事情。既然一再有人提到,我可以谈谈前后经过,愿公众与闻。
80年代,我在中国是被禁止出国的人。朋友们调侃说:“你享受了大熊猫的国宝级待遇--不得出口。”“六四”以后,由于我公开抗议镇压,更不得出国。我上法院起诉国家教委、起诉南京大学党委,官司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打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最后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时将近一年(事见《共产党违法案纪实》,香港民主大学1997年出版),才争得出国的利权。我应哥伦比亚大学的邀请,1992年底到达纽约。1993年即被中国政府列入不准入境的“黑名单”。不准出国的人又不准回国了。

中国南方某地海关的工作人员陈蒙,向人权组织透露了中国公安部下达的“黑名单”。名单上列有49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六四”以后受通缉的人,第二类是海外民运组织头头,我和方励之、王若望等均属第三类。陈蒙并非民运人士,不过是一个正直的公民,因此而被判了七年徒刑。1993年以来,“黑名单”又扩大了好几倍。
共产党的政策变了。从前,那些“土八路”把出国看作政治待遇。口头上反对帝国主义、批判资本主义,实际上暗中迷恋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视西方为极乐世界。他们决不向他们不喜欢的人分发进入极乐世界的门票,只有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女才能享受此等政治待遇。现在他们感到麻烦了。异议人士在国内的呼喊,惊扰了他们的清梦,影响到政局的稳定。中国步苏联的后尘,将异议人士赶出国门,不许回国,以为从此祸水外流,长治久安了。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剥夺公民的出国权和归国权,是严重侵犯人权。国际上也有一些政府开列不准入境的名单,都是针对恐怖组织和贩毒集团的。开列不准本国公民入境的“黑名单”,只此中国政府一家。从前还有一家,那就是台湾。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虽然曾经打得你死我活,至今还没有结束敌对状态,其实本是同根生,患有同样的“中国病”。如何对待向往自由的飞鸟,台湾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不准飞出去,严密封杀;第二阶段是飞出去的不准飞回来,坚决排拒;第三阶段飞来飞去出入自由了。中国大陆刚走到台湾的第二阶段,整整落后了一个历史阶段,但封杀和排拒的程度却大大超过了当年的台湾。仅仅从这一点来看,按照中国政府的意愿来“统一”也是很困难的。享受自由的飞鸟怎么能回到牢笼之中?中国政府的反人权政策不仅针对本国公民,还针对美国公民。凡是同情民主运动、批评中国政府的美国人士,也被列入了“黑名单”。对哥伦比亚大学的黎安友(Andrew Nathan)教授拒发签证,而普林斯顿大学的林培瑞(Perry Link)教授到了北京也不得入关,第二天被遣送回美国。
“黑名单”上对我不准入境的期限的规定是到1998年。当时有人说,1998年以后你不就可以回国了吗?我说,非也。我的护照的有效期到1997年,这就是说1997年以后我没有有效护照了,所以不用规定不准入境了。如何?果然!
我的护照1997年10月到期,我于8月从波士顿将护照寄到纽约总领事馆,要求延期。过了一个月,领事馆将护照寄回,没有办理延期,也没有说明理由。我特地去纽约,问领事馆:是工作疏忽遗漏了,还是不予延期?如果是工作疏忽,请予改正;如果是不予延期,应当说出理由。他们说不出理由来,又将我的护照收下了。按规定一个星期办完,十多天后我打电话去催问,回答说:正在向上面请示,需要耐心等待。
有一天,领事馆通知我亲自去一趟。一位姓彭的领事对我说“要写个东西”。
我问:“写个什么东西?”
他说:“写写对政治问题的认识。”
我又问:“是不是所有的人护照延期都要写个东西?”
“那倒不一定。”
“为什么一定要我写?”
“这是上面的规定。”
我责问:“你们的‘上面’是谁?上面的规定有什么法律根据?现在是依法治国,你们依的什么法?”
他显得很轻松:“你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写不写由你,办不办由我。”
我从波士顿到纽约的来回车程是九个小时,对话两三分钟就结束了。
我在考虑,究竟写还是不写?如果他说写个“检查”、“悔过书”之类,我可以当场拒绝、严词驳斥。“写个东西”是中性的。不写,到此为止,下面就没戏了。他可以说,责任就在于我没有“写个东西”。我还是写了一个“东西”,目的是为了反对“写个东西”。首先就说明“写个东西”的要求不合理,没有法律根据。然后,至于说到“对政治问题的认识”,我写了两条:第一,我坚持爱国主义。错了吗?第二,我坚持马克思主义。错了吗?这两条妨碍护照延期吗?我批评中国政府和共产党是从爱国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的;难道你们反对爱国主义、反对马克思主义吗?
我将写的“东西”传真过去。姓彭的领事在电话中对我说:“你要写对政治问题的认识,自己的政治表现。”
“我不是写了吗?如果你们认为我的认识不够,请告诉我,什么样的认识才符合要求?我可以按照你们的标准来提高认识。”
他不回答问题,不亮出底牌,只是重复说,要写对政治问题的认识,要写自己的政治表现。
我认为已经写了“东西”,他认为我写的“东西”不是他要的“东西”。结果就没有下文了。
因为领事馆说“写个东西”是上面规定的,我就给他们的“上面”外交部写封信。当时的外交部长唐家璇是我的学生。他1958年入北大东语系日语专业学习,我给东语系上政治课。老师是有资格教训学生的。我不客气地说:“你在北大的时候,算不上是一流的学生,当然也不是很差的学生。当年的老师和同学们没有人能看出你竟是未来的外交部长,那些富有才华的学生现在反而不如你。你身居高位经过多少人的挑选?既然当上了外交部长,希望你能当好。外交部及其驻外机构,有较多的机会接触外国,你们应当将文明社会的风气引进国内,不要再把中国的官僚习气带到国外。”然后公事公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外交部对纽约总领事馆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结果,石沉大海,毫无音信。
2000年7月,我的九十高龄的母亲病危。我急欲飞去探视,因没有有效护照,不得不向领事馆提出回国的申请。本国公民回国要提出申请已属荒唐,更荒唐的是不能满足条件申请不予批准。还是那位姓彭的领事,还是那句话:“你要写个东西。”
我说:“我以前不是写过了吗?”
“那个不行,你要重写。”
我不可能写出他们满意的“东西”来,所以就不写了。
9月,母亲去世了。我又向纽约领事馆提出申请回国奔丧。我听说有人虽未获准护照延期,但允许回国奔丧,故抱有希望。我得到的回音又是那句话:“你要写个东西,这是必须的手续。”
我说:“有的人没有有效护照不是也回国了吗?”
“他们都是写了东西的。”
领事馆所说的“写个东西”,不明说是什么“东西”,让你意会。实际上他们要的是“悔过书”、“保证书”之类。我当然不会拿原则作交易,忍受了与高堂老母生离死别的哀痛,但以维护为人的尊严自爱、自慰、自豪。去国十余年,家事多变迁,儿媳妇、女婿、孙女都没有见过。孙女的稚音在电话里声声喊“爷爷”,远隔重洋牵动着我的归心。故国之思,与日俱增。
当年叶挺蹲监狱,国民党政府答应给他自由,条件是“从狗洞里爬出来”。现在共产党政府让我回国的条件是“从狗洞里爬进去”。我是一个堂堂正正的人,回到自己的祖国是我的人权,为什么要“从狗洞里爬进去”?
中国政府自称是“为人民服务”的。但人民要它办事,它就要进行勒索。不仅是经济上的勒索,还有政治上的勒索;上述“写个东西”就是一种政治上的勒索。你不付出代价,它就不给你办事。因要求回国而遭勒索的,恐怕不是我一个。有才先生的文章中说,“写检查”也是一种精神控制。对于控制不了的人,只好勒索了。勒索也并非都能得手。

2003年4月2日于哈佛大学


《开放》(香港)2003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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