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議員的「士紳精神」(圖)

作者:吳鉤 發表:2014-05-15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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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為清光緒三十一年,危機四伏的清王朝終於下詔「預備立憲」。作為預備立憲的重要組織部分,各省在1909年(宣統元年)完成了地方議員選舉,成立省諮議局;並於次年完成了資政院議員的選舉,召開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宣布資政院開院。——這是歷史性的一刻,中國政治史上第一個最接近於現代議會的代議機構自此誕生了。
 
我之所以用「最接近於現代議會」的措辭來形容晚清的諮議局、資政院,是因為諮議局與資政院畢竟不具備地方議會、國會的法律地位與權力。按照《諮議局章程》的設定,各省諮議局有權議決本省應興應革事項;議決本省財政預算與決算、公債制定;修改本省單行法規、章程;接受本省民眾建議、陳情;監察地方行政機關。但是,各省督撫對諮議局有勒令停會和奏請解散之權,對「諮議局之議案有裁奪施行之權」。
 
而根據《資政院章程》,資政院儘管掌握著議決國家財政預決算、審查稅法、彈劾軍機大臣等權力,卻不具備國會最重要的權力——制憲與修憲之權,而且議員議決的議案要向君主「請旨裁奪」,換言之,定奪的大權還是操於君上。朝廷成立資政院的初衷,也是考慮到「上下議院一時未能成立」,故先「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資政院只是一個訓練議員能力和緩解立憲輿論壓力的過渡機構。
 
從「諮議」、「資政」的名稱也可以看出,清王朝的本意是想將諮議局與資政院當成諮詢顧問的機關,而不是三權分立構架下的地方議會與國會。總而言之,不管是中央的資政院,還是地方的諮議局,從制度的層面來說,都不具備完全獨立於皇權與行政系統的權力。
 
但儘管如此,諮議局與資政院的議員甫一登上歷史舞臺,便展現出令人驚艷的獨立品質。雖然法律(《諮議局章程》、《資政院章程》)賦予他們的權力是殘缺不全的,但議員們寸權不讓,寸土必爭,即使面對強勢的軍機大臣與地方督撫,也毫不示弱。
 
地方諮議局成立前夕,主持晚清預備立憲的機關「憲政編查館」曾對諮議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公文往來格式作出了規定:督撫對諮議局用「札行」(上級對下屬的公文體例),司道對諮議局用「照會」(平級使用的公文體例),諮議局對地方政府用「呈文」(下屬對上級的公文體例)。也就是說,地方諮議局被當成了督撫的下屬部門。
 
1909年10月,諮議局第一次開議,議員們首先便拿這個輕視諮議局地位的公文體例開炮,紛紛致電憲政編查館,質問駁斥。憲政編查館被迫修改了公文體例:督撫對諮議局還是用「札行」,但對議長、副議長,則用「照會」。議員仍不滿意,又致電抗議。迫於各地議員的壓力,憲政編查館又修改公文體例,不再在行文格式上視諮議局為督撫的下屬單位,而是與督撫平行的議事機構。但議員們還是有意見,最後以「諮議局聯合會議決」的名義,呈請資政院更正。議員們要爭的,顯然不是無關緊要的咬文嚼字,而是文字所象徵的諮議局地位。
 
1910年,湖南諮議局的議員則將矛頭對準了新任巡撫楊文鼎。原來,當時湖南的財政出現嚴重赤字,楊文鼎便效法其他省先例,發行120萬兩銀的公債來彌補窟窿。此事已上奏了朝廷,並獲得批准。應該說,以發行公債的方式緩解財政赤字,不失為可行之策,這也是現代政府的慣常做法。但楊文鼎在程序上犯了錯誤,因為根據諮議局的權力清單,地方政府發行公債,須交諮議局議決。楊文鼎卻繞過諮議局,逕自奏報朝廷,而朝廷居然還批准了,這不是顯擺著將諮議局的議決權當成透明的空氣嗎?因此,湖南諮議局的議員意見很大,議長譚延闓呈報資政院,要求對湖南公債的合法性與楊文鼎的違法行政進行審查。
 
資政院特任股負責核查這起公債案,得出的結論是,楊文鼎侵奪諮議局許可權,違反行政程序。於是資政院通過表決,裁定楊文鼎侵權違法,並奏請處分楊文鼎。但從內廷發下來的上諭,只是承認楊文鼎有疏漏之處,對他卻無半點處分。資政院的議員大失所望:「就是一個御史參一個督撫,亦不至如此無效。而資政院全體議決之件如此無效,何必設立資政院?」有議員提出:軍機大臣必須到院解釋。因為上諭是軍機大臣副署的,應該代君主承擔責任,接受質詢。多人附和,大喊「尊重諮議局局章」。
 
當時的領班軍機大臣是慶親王奕劻。但奕劻以公務繁忙為由,拒絕到資政院解釋。軍機大臣的怠慢,進一步刺激了議員。他們開始醞釀彈劾軍機大臣。之後又發生了幾件讓資政院覺得被軍機處藐視的事情,議員們徹底被激怒,以112票的多數(到會124人)同意彈劾軍機處。
 
但彈劾奏稿呈上去之後,監國攝政王親筆書寫朱諭回覆,稱「朝廷自有權衡,非該院總裁等所得擅預,所請著毋庸議。」這是叫資政院少管閑事的意思。資政院議員當然不服氣,又發起對軍機處的第二次彈劾,並批評監國攝政王的朱諭不合「立憲國精神」。還有議員叫嚷:資政院權力不受尊重,不如「解散倒覺痛快」。各省諮議局這時也挺身聲援資政院,稱資政院若解散,各地諮議局也隨之自動解散。而另一邊廂,一眾軍機大臣也向監國攝政王提出辭呈,要求全體辭職。
 
攝政王左右為難,兩邊都不敢得罪。最後只能冷處理,將軍機處的請辭報告與資政院的彈劾奏稿均留中不發。這起彈劾軍機案終於不了了之,不過資政院議員顯然已經讓朝廷的官僚集團見識了他們的硬骨頭,那絕對是極不容易啃下來的。
 
清末資政院與諮議局運行的時間不過短短兩三年,清廷遜位之後,多數議員便退出了政治舞臺,而轉向社會建設。但在這場短暫的晚清議會政治操演中,絕大多數的議員都表現出了不屈服於權勢的獨立品格,雖然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資政院與諮議局並不具備完整的獨立地位。
 
我一直很想探討,為什麼晚清的議員普遍能夠保持獨立品質?相比之下,民國時期的國會,至少在名義上已經獲得了與行政分支並峙的獨立性,但民國議員時常鬧出賄選的醜聞,政治品質遠不如晚清議員。
 
我想,這裡面最重要的原因,應該是晚清議員都由當時的社會精英所組成。《諮議局章程》對議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均有嚴格限制:只有曾在本省辦理學務及其他公益事務3年以上,著有成績者;或獲有中學以上畢業文憑者;或有舉貢生員以上出身者;或曾任實缺職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參革者;或在本省有5000元以上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才具有選舉權。凡有選舉權、年齡在30歲以上之人,都有被選舉權。資政院的議員,則一半欽選,一半民選,民選議員由各省諮議局議員互選產生。以現在的眼光來看,這樣的選舉明顯缺乏代表性,大部分底層民眾被剝奪了選舉權、被選舉權。但我們不必苛責。那個時候,全世界也沒有幾個國家實行普選。而且,代議制政治的要旨,與其說是「民主」,毋寧說是「分權與制衡」。就權力制衡而言,諮議局與資政院議員的選舉機制,可以說是達到預期的。
 
因為這個機制選舉出來的議員,基本上都是社會精英,其中佔最大比重的當屬士紳與紳商群體。晚清之際,士紳與紳商的力量得到很大發展,彼時之城市治理、鄉村建設、慈善公益、社會自治、實業經濟、立憲輿論,基本上都由士紳與紳商主持。這個群體,生活無憂,通常都比較珍視自身的榮譽,有著改良體制的公共關懷,也不缺公共治理的經驗與技藝。這便是所謂的「士紳精神」。當他們當選為諮議局或資政院的議員,這股「士紳精神」便促使他們恥於當逢迎勢要的「舉手神器」,而敢於在議席上揮斥方遒、傲岸不屈,因而對官僚集團的權力構成強大制衡
 
(原題為:《晚清議員的獨立品質》)
(責任編輯:夏裔)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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