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0日,你们家属预交到我局人民币60000元,2005年5月11日我局口头通知你们领回预交款,你们以预交款票据没有带来为由,没有领回预交款,2005年5月17日我局再次口头通知你们领回预交款,你们又以预交款票
据被律师拿去为由,没有领回预交款,现我局再次书面通知你们,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三日内来我局领回预交款。
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2005、5、25
从这份文件中看,是那些山民及家属们“主动”把钱交到龙泉公安手里,而龙泉公安勉强代为保存了10天,就实在不愿烦劳了。这让我想起一个发生在武汉的案例:一个48岁的男人先后4次持刀抢劫的姐,在法庭上辩称他抢的那些钱都是的姐“自愿”给他的,而且还是“她们硬要给我钱”,因此称“本案与我无关”!
公安和劫匪素质都很高,他们一致明白,干什么事如果建立在别人“自愿”的基础上,自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其聪明、素质和托词何其相似乃尔。
只不过,只劫千百元小钱的小小劫匪,无论怎样狡辨,最后仍被重判了11年徒刑;而披上了公安外衣、拥有“合法抢劫权”的劫匪,尽管数额巨大(六万圆钱,对于特权阶级和富豪人家,或许不足挂齿,对于深山沟里的山民而言,那可是一笔不得了的巨款哪),却可以不受任何惩处,万一事发,大不了“主动”通知受害者把钱领回去---这是他们运气不好碰上了老枭,所以才有破天荒的、拍案惊奇的“主动退款”行为,不然哪有什么“万一”?“治安款”也好“预交款”也罢,龙泉乃至其它地方的公安,有过这种刚刚吃下去又急着吐出来的爱心行动么?
这种现象,可谓窃钩者诛窃国者候这句成语的现代经典演绎,老枭名之曰:小贼入监狱,大匪当公安。谓予不信,请看龙泉公安的精彩表演!---当然,称公安为大匪,是农民的眼光和标准,过于抬举了。较之于那些把国库、当私房、动辄百千万亿地贪的真正的老匪大盗,公安不过未入流的小毛贼耳。
20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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