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上述情景,我以為應以下列準則為基礎,中東和平才能比較順利地推進:
一,歷史舊賬,暫不糾纏。 巴以雙方都在中東地區有恆久的歷史淵源,矛盾糾葛難以理清。要實現和解,非暫時擱置起來不可。
二,維持現狀,放棄暴力。 既要和平,那麼和議一開自當放棄用武力改變現狀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先放第一槍或先爆第一彈者就是繼續搞破壞和平的恐怖活動,應被視為巴以雙方的共同敵人,予以清除。
三,恐怖勢力,堅決取締。 對於破壞和平從事恐怖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任何一方不得支助和包庇,必須全力清剿。所在一方無力單獨清剿,應請求另一方乃至 國際反恐聯盟力量給予支援。
四,支恐活動,實行制裁。 中東地區反和平恐怖勢力之所以如此猖獗,實際上和某些不負責任的國家、團體和個人的公開和暗中支持分不開。國際社會必須嚴厲譴責和打擊支恐活動,必要時予以制裁。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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