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青:博客骂“婊子”在美国的官司

作者:曹长青 发表:2009-09-09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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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对于今天地球村的人们来说,简直比当年人类登上月球更具有震撼性,它意味着个人的史无前例的解放!不管你在哪里,只要有个电脑,可以上网,你就可以连接整个世界!信息在流通,思想在共鸣,情感在抒发,警察国家的“防火墙”越来越无法阻止自由的风帆,在敲打键盘的波涛声中,乘风破浪,驶向每一个思想的海洋。

但任何一种事情,都有两面性。网络的出现,尤其个人博客的大量涌现,也带来言论界限,甚至法律责任的争论。在网络上匿名攻击或诋毁,甚至造谣中伤,是不是可以法律追究?或者能不能通过网络公司,查到这个匿名者的真实身份,由此制约网络恶习?而网络“诋毁”或“诽谤”的界限又应该定在哪里?这些,都是今天新科技的网络大众传播时代面临的问题。

美国是全球上网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最强调法治的国家,那么网络攻击等,在美国要怎么处理?最近,美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为此提供了一个观察的角度和司法先例。

事情的起因是,在纽约“服装技术研究所”读书的27岁美国女生罗斯玛丽.波特(Rosemary Port)在谷歌(Google)上设有“个人博客”,但是匿名的。她在博客上抨击登上《时尚》杂志封面的加拿大模特科恩(Liskula Cohen)是“纽约市的婊子”,“有精神病、撒谎、烂货一个”。

科恩女士在波特所在地的纽约法院提出法律诉讼,控告波特博克的内容玷污了她的“形象、健康和性行为”。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时,法官要求谷歌公布这个匿名博客的真实姓名,谷歌公司服从了法庭的要求。当人们知道这个博客是罗斯玛丽.波特后,又有人把波特的照片也公布到网上,由此波特的匿名面具被完全摘掉了。

波特因此指控谷歌没有保护她的个人隐私权,跟谷歌打起官司,索赔1500万美元。熟悉美国历史的波特还特意引证说,美国建国先贤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三人,当年就曾用笔名“Publius”发表过大量文章,今天,她是继承这种言论自由的传统。

此事在英文网络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和争论,也引起媒体的关注。美联社、纽约《每日新闻报》等都报道了此事。由于事涉加拿大一名模特,加拿大全国发行量最大的《环球邮报》还特意就此发表了一篇社论,题目是“笔名和‘婊子’”(Publius and the 'skanks' )。

匿名博客有没有“隐私权”?《环球邮报》的社论认为,“通常情况下,法律不禁止匿名写东西,同样,匿名的人也没有法律权利不让别人知道自己是谁。”这家加拿大主要大报强调说,“虽然在中国和伊朗这样缺少民主的国家,匿名的博克常常会给社会带来好处,但是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一类依法办事的国家里,博克们就必须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负责。”

在有充分言论自由、实行法治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博客要匿名,明显是要逃避言论责任,等于是要躲在角落里射暗箭,这本身就是一个胆小鬼的行为,或有阴暗心理。因为他不敢光明正大地发表言论,承担文字的责任。

《环球邮报》的社论强调,波特把她在匿名网络上的言论,跟美国先贤当年用笔名发表的文章相提并论,更是不恰当的。因为当年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等三人用“Publius”的名字,发表的都是对美国宪法草案的评论,后来这些成为美国宪政历史上的重要文献。“Publius这个罗马词,本身就明显是指人们写跟公众事务(Public)有关的事情。”这些文章讨论的是国家大事,“推动了美国老百姓对美国宪法的认可”,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而且“麦迪逊等人所以用的笔名,是为了将他们的观点集中起来,三个人用一个笔名来阐述共同的观点,而不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政治迫害和不吃诽谤官司。”

而波特针对一个模特所发表的言论,不仅跟公众利益没有什么关系,而且用匿名,明显是要躲在暗处,逃脱言论的责任。因此《环球邮报》的社论说:“网络既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钻法律的空子。”

但对于波特使用“婊子”“烂货”“精神病”等用语,是不是就等于“诽谤”?在网络上也有争议。有网民认为,这不应该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诽谤”;因为如果把诽谤定义得非常狭窄的话,那么以后大家在网上也不敢随便骂别人是“asshole”(蠢蛋)了。“婊子”“烂货”等词,当然属人格攻击用语,但它和指控别人“偷东西、杀人”等有实际内容的诽谤不一样;它是抽象的人格贬损、斥责。这里有一个抽象和具体的区别。而且科恩是知名的模特,是不是属于公众人物?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如果属于公众人物,那么她要告被人诽谤,是不是就要以美国最高法院曾确立的“三原则”(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如告媒体诽谤,必须1,证明报道失实;2,证明确实对自己名誉造成损害;3,证明对方有真实的恶意,即事先就知道不是事实,却故意刊出)为判案根据?

也许是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也看到这种区别,所以没有在审理中裁决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诽谤”,只是要求“谷歌”提供这个匿名博客的真实姓名,把“她”的面具摘掉了。在获得这个结果之后,加拿大模特科恩撤掉了诉讼。她可能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让人们知道了这个匿名者是谁)。而且从网络讨论来看,这两个女性可能还有瓜葛,因科恩说,她曾跟自己的前男友说过对波特“不友好”的话。那意思是,波特由此怀恨在心,利用匿名网络对她进行“报复”。

虽然科恩撤诉了,但波特这边却没有完,坚持向谷歌索赔1500万美元。但对这个官司,一般人并都不看好,因谷歌公布波特的真实姓名,是服从法院的裁决,作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它必须遵守法治。但波特的律师表示,他们将把这个案子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因为这涉及到网络这个最新科技领域的言论自由问题。但《环球邮报》则预测:“波特女士目前还没有说服纽约法庭接受她称科恩女士是‘婊子’为公正评论(但也有这种可能)。”但不管怎么说,“当网络具有大众传播的特性时,它就无法推卸自己在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

最后这个案子是不是能打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无法得知。但纽约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就已确立了一个标准。因为美国的法律不是像中国那样是成文法(事先制定好的法律条文),而是案例法,即高等法院的判案结果,为今后同类案件提供一个法律标准。这次纽约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就为匿名网络博客的真实姓名不受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司法先例。

2009年9月7日于美国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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