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博客罵「婊子」在美國的官司

作者:曹長青 發表:2009-09-09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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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對於今天地球村的人們來說,簡直比當年人類登上月球更具有震撼性,它意味著個人的史無前例的解放!不管你在哪裡,只要有個電腦,可以上網,你就可以連接整個世界!信息在流通,思想在共鳴,情感在抒發,警察國家的「防火牆」越來越無法阻止自由的風帆,在敲打鍵盤的波濤聲中,乘風破浪,駛向每一個思想的海洋。

但任何一種事情,都有兩面性。網路的出現,尤其個人博客的大量湧現,也帶來言論界限,甚至法律責任的爭論。在網路上匿名攻擊或詆毀,甚至造謠中傷,是不是可以法律追究?或者能不能通過網路公司,查到這個匿名者的真實身份,由此制約網路惡習?而網路「詆毀」或「誹謗」的界限又應該定在哪裡?這些,都是今天新科技的網路大眾傳播時代面臨的問題。

美國是全球上網人數最多的國家之一,也是最強調法治的國家,那麼網路攻擊等,在美國要怎麼處理?最近,美國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為此提供了一個觀察的角度和司法先例。

事情的起因是,在紐約「服裝技術研究所」讀書的27歲美國女生羅斯瑪麗.波特(Rosemary Port)在谷歌(Google)上設有「個人博客」,但是匿名的。她在博客上抨擊登上《時尚》雜誌封面的加拿大模特科恩(Liskula Cohen)是「紐約市的婊子」,「有精神病、撒謊、爛貨一個」。

科恩女士在波特所在地的紐約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控告波特博克的內容玷污了她的「形象、健康和性行為」。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審理時,法官要求谷歌公布這個匿名博客的真實姓名,谷歌公司服從了法庭的要求。當人們知道這個博客是羅斯瑪麗.波特後,又有人把波特的照片也公布到網上,由此波特的匿名面具被完全摘掉了。

波特因此指控谷歌沒有保護她的個人隱私權,跟谷歌打起官司,索賠1500萬美元。熟悉美國歷史的波特還特意引證說,美國建國先賢麥迪遜、漢密爾頓等三人,當年就曾用筆名「Publius」發表過大量文章,今天,她是繼承這種言論自由的傳統。

此事在英文網路上引起了熱烈的討論和爭論,也引起媒體的關注。美聯社、紐約《每日新聞報》等都報導了此事。由於事涉加拿大一名模特,加拿大全國發行量最大的《環球郵報》還特意就此發表了一篇社論,題目是「筆名和‘婊子’」(Publius and the 'skanks' )。

匿名博客有沒有「隱私權」?《環球郵報》的社論認為,「通常情況下,法律不禁止匿名寫東西,同樣,匿名的人也沒有法律權利不讓別人知道自己是誰。」這家加拿大主要大報強調說,「雖然在中國和伊朗這樣缺少民主的國家,匿名的博克常常會給社會帶來好處,但是在加拿大和美國這一類依法辦事的國家裡,博克們就必須對自己所發表的言論負責。」

在有充分言論自由、實行法治的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博客要匿名,明顯是要逃避言論責任,等於是要躲在角落裡射暗箭,這本身就是一個膽小鬼的行為,或有陰暗心理。因為他不敢光明正大地發表言論,承擔文字的責任。

《環球郵報》的社論強調,波特把她在匿名網路上的言論,跟美國先賢當年用筆名發表的文章相提並論,更是不恰當的。因為當年麥迪遜和漢密爾頓等三人用「Publius」的名字,發表的都是對美國憲法草案的評論,後來這些成為美國憲政歷史上的重要文獻。「Publius這個羅馬詞,本身就明顯是指人們寫跟公眾事務(Public)有關的事情。」這些文章討論的是國家大事,「推動了美國老百姓對美國憲法的認可」,屬於公共利益範疇。而且「麥迪遜等人所以用的筆名,是為了將他們的觀點集中起來,三個人用一個筆名來闡述共同的觀點,而不是為了保護自己不受政治迫害和不吃誹謗官司。」

而波特針對一個模特所發表的言論,不僅跟公眾利益沒有什麼關係,而且用匿名,明顯是要躲在暗處,逃脫言論的責任。因此《環球郵報》的社論說:「網路既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也不能鑽法律的空子。」

但對於波特使用「婊子」「爛貨」「精神病」等用語,是不是就等於「誹謗」?在網路上也有爭議。有網民認為,這不應該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誹謗」;因為如果把誹謗定義得非常狹窄的話,那麼以後大家在網上也不敢隨便罵別人是「asshole」(蠢蛋)了。「婊子」「爛貨」等詞,當然屬人格攻擊用語,但它和指控別人「偷東西、殺人」等有實際內容的誹謗不一樣;它是抽象的人格貶損、斥責。這裡有一個抽象和具體的區別。而且科恩是知名的模特,是不是屬於公眾人物?也是一個問題。因為如果屬於公眾人物,那麼她要告被人誹謗,是不是就要以美國最高法院曾確立的「三原則」(公眾人物和政府官員如告媒體誹謗,必須1,證明報導失實;2,證明確實對自己名譽造成損害;3,證明對方有真實的惡意,即事先就知道不是事實,卻故意刊出)為判案根據?

也許是紐約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也看到這種區別,所以沒有在審理中裁決這是法律意義上的「誹謗」,只是要求「谷歌」提供這個匿名博客的真實姓名,把「她」的面具摘掉了。在獲得這個結果之後,加拿大模特科恩撤掉了訴訟。她可能認為已經達到了目的(讓人們知道了這個匿名者是誰)。而且從網路討論來看,這兩個女性可能還有瓜葛,因科恩說,她曾跟自己的前男友說過對波特「不友好」的話。那意思是,波特由此懷恨在心,利用匿名網路對她進行「報復」。

雖然科恩撤訴了,但波特這邊卻沒有完,堅持向谷歌索賠1500萬美元。但對這個官司,一般人並都不看好,因谷歌公布波特的真實姓名,是服從法院的裁決,作為在美國註冊的公司,它必須遵守法治。但波特的律師表示,他們將把這個案子一直打到美國最高法院,因為這涉及到網路這個最新科技領域的言論自由問題。但《環球郵報》則預測:「波特女士目前還沒有說服紐約法庭接受她稱科恩女士是‘婊子’為公正評論(但也有這種可能)。」但不管怎麼說,「當網路具有大眾傳播的特性時,它就無法推卸自己在道義和法律上的責任。」

最後這個案子是不是能打到美國最高法院,還無法得知。但紐約州最高法院的裁決,就已確立了一個標準。因為美國的法律不是像中國那樣是成文法(事先制定好的法律條文),而是案例法,即高等法院的判案結果,為今後同類案件提供一個法律標準。這次紐約州最高法院的裁決,就為匿名網路博客的真實姓名不受隱私權保護,提供了一個司法先例。

2009年9月7日於美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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