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報報導說,法官杜溎峰感謝陪審團協助聆訊這宗民事索償官司,並指出這筆款項是用作補償原訴人聲譽受損。至於禁制令方面,由於黃和祥的律師認為事情已擾攘了兩年,而《忽周》不大可能會繼續刊印有關文章,故不會堅持要法庭頒禁制令。
在案件開審前,《忽周》已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將二十萬零一元存入法庭,尋求跟黃和祥和解,但黃不肯,故法官下令該筆二十萬賠償金從上述和解金扣除後,剩下的一元要歸還給《忽然一週》。鑒於最終賠償款項低過《忽周》原先的和解金,故黃和祥須負擔對方自十一月二十六日計起迄今所花的律師費,但二十六日之前原訴人的堂費,則仍由《忽周》支付。雙方律師事後均不願透露堂費金額。
其實,《忽周》在去年十二月底還額外「加碼」存入三十萬元希望跟黃和解,法官昨一併下令將這筆款項交還《忽周》。
這次誹謗官司歷時五天,六人陪審團主要聽取雙方論據,以決定○二年十二月的文章,指黃和祥靠妻子鞏俐復出「賣大包」養家,是否對黃造成羞辱和損害名譽。原訴人興訟時選擇自掏腰包,在民事案中選用陪審團聽取證供。
據法官昨日透露,黃早已將九千八百元存入法庭,剛好夠支付各人共八千四百元陪審費、七百七十四元午膳費和雜項開支。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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