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5日,30歲的徐明紅與28歲的徐劍鵬,在家門口的一家網吧裡商量決定,向大城市的商場發送恐嚇郵件敲詐錢財。兩人進行了分工,徐劍鵬負責書寫和發送郵件,徐明紅負責到銀行用假名字開賬戶,然後等著收錢。
6月20日,徐劍鵬將第一封瞎編的「恐嚇郵件」從網吧發出。郵件的內容是:「因經商被騙,父親腦出血急需手術費,走投無路的我希望成為中國第一例人體炸彈。若貴商場不能在三天內向我的賬戶裡存入10萬元人民幣,炸彈將在貴商場爆炸。」徐劍鵬用群發的方式,把此郵件發送給了北京的百貨大樓、藍島大廈、翠微大廈等全國6省市的9個大商場。但由於網路原因,只有北京翠微大廈和河北一家商場收到了徐劍鵬的恐嚇郵件。
翠微大廈報警後,北京海淀警方通過網路技術偵查,把犯罪嫌疑人鎖定在福建安溪。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公安人員在恐嚇郵件發出4天後,就將2人抓獲歸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明紅、徐劍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實施人體引爆相威脅,勒索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均應懲處,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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