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以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係。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並處罰不肯離異者。對於「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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